加害人身份證明在家暴離婚中必須提供嗎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應當提交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加害人身份證明。加害人的身份證明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一、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加害人身份證明
加害人身份證明是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可直接作為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主要依據。如果受暴者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明身份的材料的可在離婚訴訟中申請公安機關出具該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如果婚姻登記機關認為受暴雙方沒有離婚的法定理由的可在離婚訴訟中申請法院要求離婚權人或者受暴一方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受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可在離婚訴訟中申請法院依法剝奪其婚姻撤銷權以防止家庭暴力情形的再次發生。
在申請撤銷加害人身份證明中還應當提交其他材料作為補充材料予以佐證:加害人應當提供與其具有法定婚姻關系的公民身份號碼;受暴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有犯罪記錄的證明;受暴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確認受暴一方無婚姻關系的證明等等。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五十六條中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夫妻共有財產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登記。夫妻共有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沒有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币虼藢τ谑鼙┓降募彝ケ┝π袨閼斕峁┫鄳淖C據證明?!?
二、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受到家暴的傷情鑒定報告以及醫院出具的傷情鑒定結論
對于遭受家暴的受害者來說,由于其身體的原因和精神上的壓力等原因,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因此對于受害者來說很難再采取一些隱蔽手段來逃避這種傷害。
受害人所提交的公安機關出具的受到家暴的傷情鑒定報告就可以證明自己受到家暴。此外當地醫院出具的傷情鑒定結論也可以作為法院準予離婚的依據。
但是,如果想要通過起訴離婚獲得法院的準許就必須提交醫院出具的傷情鑒定報告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報告。如果有一些受害人是因為自身的原因導致身體受到了傷害那么他們就需要提交這些鑒定報告等證明其受到暴力的傷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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