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問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一講解
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印刷、制版、刻字等一系列技術活動。制版是指制作各種印刷版;刻字是指用小刀或其他專用工具在木板或金屬板上刻字或用化學方法蝕刻。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體是真假增值稅發票。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偽造、變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觀方面
偽造銷售大缸專用發票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偽造銷售大缸專用發票的行為。
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根據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專用紙張、熒光油墨、形狀等樣式,采用印刷、復制、繪制、拓印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印刷是指把字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印在紙上,涂上油墨;翻印是指重印增值稅發票原件,特別是用復印機重印;涂抹是指在不真實、需要更正的地方涂抹增值稅發票原件或者重復涂抹偽造的增值稅發票;拓印是指在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覆蓋一層薄紙,先輕敲使其凹凸不平,再上墨顯現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文字和圖像。從縱向看,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印刷、制版、刻字等一系列技術活動。制版是指制作各種印刷版;刻字是指用小刀或其他專用工具在木板或金屬板上刻字或用化學方法蝕刻。
二、關于企業偽造的方式解決問題
轉型應區分不同情況:行為人在真實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采取分層、挖掘、整理等方式,使真實增值稅專用發票變為兩張甚至幾張。 使原真實增值稅發票基本不存在,對于這種情況,不能視為犯罪。 由于偽造不同于變更,因此不包括變更。 偽造是要制造的,是從無到有的,而變更是在改變其內容或數量的基礎上有所改變,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在實踐中,偽造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變造的社會危害性,偽造的數量往往很大,但變造的數量不能很大,變造的發生也很少,因此單獨將變造定義為犯罪是不夠的。 另外,從犯罪的合法性角度來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變更行為,不能偽造。 如果行為人為了逃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目的,不改變真實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面貌,只是玩“數字游戲”,夸大交易金額,即涂改發票,實際上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虛開自己”的情形, 可以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對于偽造的主體問題
捏造的主體問題,即對于印制增值稅公用發票的單元或小我私家的資歷問題。捏造是指非法印制,即無權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私自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即認為偽造的主體是無權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捏造的主體是無權者,緣故原由有兩點:起首,捏造不等同于非法創造。捏造黑白法創造,但非法創造其實不幸免是捏造。非法創造是指違背法令劃定而創造,只需創造行為與無關法令劃定的請求不符合,就為非法創造。以是,非法創造的內涵大于捏造,兩者弗成混雜。其次,捏造不包括擅自制造。擅自制造是指有權印制發票的單位或個人,超過法定的數量,擅自非法越權印制發票。事實上,擅自制造是非法制造的一種形式。就擅自印制發票而言,擅自印制的發票在形式和內容上與正式合法有效的發票并無區別,意在強調發票的制作主體有越權或濫用權限制作發票的違法行為;而就偽造的發票而言,意在強調發票缺乏真實性。所以,偽造不包括擅自制造,有權者既然能印制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會印制假的,即不會偽造。只有無權者因無法印制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會偽造。
四、捏造、發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
捏造、發售捏造的增值稅公用發票罪的主體為普通主體,包括單元和自然人。就自然人犯法而言,對犯法主體的要求是:
?。?)行為人達到刑事義務歲數,即年滿16周歲
?。?)擁有刑事義務才能,即行為人擁有行為識別和操縱才能。
對單元犯法而言,國有、集體單元不請求具備法人資格;但對私人企業,根據《單位犯罪案件解釋》,只有具備法人資格,才可能構成單位犯罪。否則,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另外,單位設立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如果是為實施犯罪而設立,則仍然不能成立單位犯罪。
五、捏造、發售捏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方面
捏造、發售捏造的增值稅公用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意,并且是間接有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印制或者明知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出售。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和房屋所有權,其單位和個人承擔契稅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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