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主觀要素包括哪些內容?深圳重婚罪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重婚不僅包括行為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的婚姻狀況證明(聲明)的“結婚”行為,還包括實際的同居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重婚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重婚問題行為方式主要有通過以下分析幾種不同類型:
?。?)與配偶進行登記結婚,又與他人信息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國家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之間的人選擇又與他人使用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以及婚姻家庭登記管理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婚姻情況登記相關機關對于工作研究人員能夠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企業沒有及時登記卻以夫妻個人名義同居這種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規定婚后事實婚型。
?。?)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重要事實婚的重婚。
?。?)與原配偶未登記而以夫妻財產關系人民共同提高生活,后又與他人需要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沒有一個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第二,沒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結婚。就主體而言,當事人“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罪的主要構成要件。什么是配偶?字典解釋:“夫或妻(多用于法律文書)?!痘橐龇ā返诎藯l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領取結婚證意味著確立夫妻關系。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起訴離婚,在案件受理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關系終止。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從上述規定中,不難得出一個結論: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只有進行了婚姻登記,才能成為夫妻,成為對方的配偶。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稱為“有配偶者”。
三、重婚罪的主觀因素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故意以自己的配偶與他人結婚。不知道對方有配偶的配偶以夫妻名義結婚或者共同生活的,沒有配偶的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各種各樣,有喜新厭舊的,有貪圖享樂的,有受封建思想困擾的等等。動機如何才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信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共同提高生活的事實婚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重婚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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