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犯罪律師: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主觀要素
收購被拐賣的主婦、兒童的行為是接著拐賣主婦、兒童的行為舉行的,但兩者沒有行為上的本質聯絡,即收購人沒有介入任何拐賣活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收購被拐賣的主婦兒童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普通主體,即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義務才能的自然人,實行了收購被拐賣的主婦、兒童的行為的,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挑撥、幫助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構成本罪的共犯。
如果收買人參與了拐賣婦女、兒童的活動,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是直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這里的收購行為其實不請求以行為違抗被收購的主婦、兒童的意志為限,猶如拐賣主婦、兒童罪中的拐賣行為同樣,無論被收購的婦女、兒童是否同意,都改變不了收買行為在客觀上貶低婦女、兒童作為人所具有的尊嚴這一事實。因此,無論該收買行為是否經過婦女、兒童的同意,收買人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二、收購被拐賣的主婦、兒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有意,并且是間接有意。有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本人所收購的主婦、兒童是被別人拐賣的主婦、兒童,也明知本人的收購行為侵犯了主婦、兒童的人身權力和品德莊嚴,但仍然決意收購。若何認定行為人明知?普通說來這類明知可所以拐賣者奉告或許其他人告訴的,也可能是通過被拐賣者當時的處境和表現揣測而得知的。
所以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婦女、兒童是被拐賣的,那么就能說明其主觀上具有故意。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被收買者的真實身份,應當視為其主觀上不具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故意。
值得注重的是,行為人在收購的過程當中客觀上不克不及擁有出售主婦、兒童的目標,不然此時就不再以收購被拐賣的主婦、兒童罪來認定,而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來認定。這是因為行為人此時的收買行為是在拐賣的主觀目的支配下進行的,因此,其收買行為就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客觀行為里面的一種行為方式,故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理。
普通來講,收購被拐賣的主婦、兒童的行為,除了出售的目標以外,不論行為人出于甚么念頭和目標,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比方,行為人收購主婦大概是為了讓其作本人的老婆、兒媳婦,或許是為了供自己奴役,或者是為了供自己奸淫,或者是為了給自己生育子女。
收買兒童,可能是為了給自己傳宗接代,可能是為了供自己奴役,等等。無論如何,除了出賣的目的以外,行為人收買行為的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婦女、兒童與拐賣人之間是否具有特定的關系并不影響其作為本罪的對象。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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