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廣州詐騙罪辯護律師為您解答
合同詐騙罪是由詐騙罪衍生而來的獨立罪名,與詐騙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廣州刑事律師多次參加廣州等省律師刑事辯護論壇活動,接受年輕律師的建議,為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技巧貢獻自己的見解。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廣州刑事律師認為,合同詐騙罪辯護必須牢牢把握合同詐騙罪的構成、實踐中的罪與非罪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等方面,從各個環節努力動搖證據效力,公訴指控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力求被告人無罪或輕刑的最佳結果。
首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可以分為以下幾個要件,即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騙被害人,被害人因欺騙而對事實有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被告人實現非法占有的目的。顯然,如果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主觀動機必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在實踐中,許多經濟糾紛往往與非法占有的合同欺詐相混淆,調查檢察機關將經濟糾紛認定為合同欺詐,立案偵查起訴。辯護律師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非公有制經濟實體在經營過程中的創新,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即使有違法行為,也不能定罪,但如果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就不能定罪。特別是對于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如果不能證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第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被告人實施了欺詐,使被害人產生了錯誤觀念,積極交付財產。 被告人不對被害人實施欺詐,但如實告知有關事實,被害人仍自愿交付財產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此外,需要區分普通民事欺詐和合同欺詐。 被告人以合同標的存在為由欺騙被害人,如合同標的不存在,但虛構合同標的,使被害人相信并交付財產,顯然構成刑事欺詐;但是,如果客體確實存在,但其性質、規格和標準不符合被告人的陳述,則其欺詐程度不同,可能構成民事欺詐或刑事欺詐,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被告人僅僅夸大履行合同的數量、質量或能力,而不從根本上影響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受害人客體的價值與被告人的經濟要約之間的關系沒有嚴重失衡,則不應視為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夸大標的物存在、標的物的數量、質量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從根本上決定了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而且,被告人取得的財產價值與被告人向被害人提供的標的物的價值嚴重失衡, 因此,可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三,可以從被告人未能履行企業合同的原因方面入手研究進行自己辯護。被告人如果在事前管理存在一些非法占有重要他人財物的故意,在他人交付財物后肯定學生不會依照約定時間進行全面履行,但這絕不意味著我們如果沒有被告人未能履行勞動合同,就一定是發展存在很多非法占有的目的。
辯護律師制度應該從合同履行的主客觀條件入手,分析被告人為何未能得到及時、如約履行合同。如果主要是因為客觀世界環境保護或者非本人因素的影響,而導致其不能如約履行的,則可能構成違約,但不能構成合同詐騙。
綜上所述,廣州詐騙罪辯護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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