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還是詐騙?深圳貪污受賄律師教您識別
貪污罪,是指國度事情職員或許受國度構造、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托付治理、謀劃國有財產的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陵犯、盜取、騙取或以其余手法非法占領大眾財物的行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貪污受賄律師一起看看吧。
可見,以騙取的體式格局占領大眾財產也是貪污罪的行動體式格局之一。騙取型貪污罪與詐騙罪在犯法組成方面有一個配合的特性,即接納虛擬究竟、瞞哄真相讓別人墮入謬誤意識懲罰財產的手法侵占正當財產的所有權。兩者在以下情況下容易混淆界限:
(1)行為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騙取公共財物的,不能構成貪污罪,只能構成詐騙罪等其他犯罪。
?。?)兩罪同樣屬于騙取財物的行為,但在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上具有重大差異。
如果行為人雖然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如果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未利用其職務便利,而只是利用工作之機的,只能以詐騙罪論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利用工作之機,是指與職權或職責無關的,僅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或憑借工作人員身份,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的方便。
販賣偽劣產物罪,是指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許以不合格產物假冒及格產物,販賣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動。深圳刑事律師覺得,區別兩罪應該分為兩種情形:
?。?)購置人知道所買的產物是偽劣產物的,只組成販賣偽劣產物罪;
?。?)行為人向購置人宣稱偽劣產物是真品,使購置人信認為真,騙取其財帛的,屬于一行動觸犯數罪名,構成想象競合犯,應在詐騙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中擇一重罪處斷。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原則:“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利用工作之機,是指與職權或職責無關的,僅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或憑借工作人員身份,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的方便。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貪污受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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