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問題?深圳暴力犯罪律師為您解析
假如行為人請求職工勞動的行為沒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那么這種行為就不構成本罪。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逼迫職工勞動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職工的人身權力和勞動權?!秳趧臃ā返?條劃定,“勞動者享有對等失業和抉擇職業的權力、獲得勞動待遇的權力、歇息休假的權力、取得勞動平安衛生維護的權力”,并且該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本罪的犯法對象是勞動者,也即職工,是指與用人單元訂立行為或許書面和談,在用人單元處置勞動并獵取響應待遇的人。但凡在用人單元被逼迫為單元勞動的人,都屬于本罪中的職工。不但包括正當的職工,也包括非法童工;不限于最底層職工,還可所以中層向導干部。
依據勞動部1995年8月4日公布的《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法)多少問題的看法》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根據該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還包括與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逼迫職工勞動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行違背勞動治理法例,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起首,行為人必需違反了勞動治理法例,主如果指違反了國度立法構造制訂的勞動治理法律、國務院制訂的無關勞動治理方面的行政法例等。假如行為人請求職工勞動的行為沒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那么這種行為就不構成本罪。例如,監獄強迫犯人進行勞動是執行刑罰的合理方式,不成立本罪;工廠、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工的勞動嚴格要求的,只要是按照規章進行,也同樣不構成本罪。
其次,行為人實行了以限定人身自在的方法來逼迫職工勞動的行為。所謂逼迫,是指行為人違抗職工的意志,接納逼迫的體式格局迫使其舉行勞動,而豈論這類勞動是無償仍是有償的。較為典范的是行為人逼迫職工處置超膂力負荷或許超時候強度的勞動。
構本錢罪,行為人必需采用了限定人身自在的要領逼迫職工勞動,這類限定人身自在的體式格局既可所以暴力性的,如對職工舉行毆打,也能夠黑白暴力性的,如將職工局限于必定場合,然后關門上鎖。
行為人雖然強迫職工勞動,但是卻沒有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而是采用了以扣獎金、下崗等方法來威脅、迫使職工勞動的,此時行為人就不構成本罪,對行為人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如果行為人不是限制職工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剝奪職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強迫職工勞動,此時就不僅構成本罪,還構成非法拘禁罪,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就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最初,本罪在主觀方面還要求情節嚴重,即惟獨行為人以限定人身自在的要領逼迫職工勞動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水平才能夠構本錢罪。所謂情節嚴重,法律實踐中普通是指:
?。?)長期或許屢次逼迫別人勞動的
?。?)逼迫多人無償勞動的
?。?)因強迫勞動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
?。?)致使職工自殺或病死的
?。?)強迫職工勞動手段惡劣、影響極壞的,如采用了暴力、脅迫、侮辱等手段
?。?)曾因強迫職工勞動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后仍然不思悔改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行為人必需采用了限定人身自在的要領逼迫職工勞動,這類限定人身自在的體式格局既可所以暴力性的。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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