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經濟犯罪案件如何審查受理?深圳經濟犯罪律師告訴你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案卷和證據后,對人民檢察院發起的單位的刑事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單位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自然人犯罪案件檔案移送的方式,將全部檔案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單位犯罪案件,除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八十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起訴書中是否記載了被告人單位名稱、住所和聯系方式,以及被告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及聯系方式,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理人姓名、聯系方式。
應當指出,有必要審查起訴書是否規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新內容。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對單位犯罪案件起訴書審查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審查起訴書中是否列出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機構代碼或營業執照。
根據研究,有必要審查起訴書中是否明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被告單位可能不是法人的,應明確主要負責人)。 組織機構代碼或營業執照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理解,不必在起訴書中列出。
人民通過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信息進行分析審查后,應當可以根據企業不同發展情況我們分別作為處理:
?。?)對于起訴書中有一個明確的指控犯罪行為事實,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以及法院的,應當具有決定開庭審判;
?。?)對于一些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及時退回我國人民檢察院;
?。?)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同時通知服務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對于學生根據國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公司宣告被告使用單位無罪,人民檢察院法律依據新的事實、證據證明材料能夠重新起訴的,應當全面依法受理;
?。?)對于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智慧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對于設計符合國際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方式或者銷售退回人民檢察院。
關于在起訴書中列明被告單位的問題,有兩個主要問題也是值得我們注意:對未作為一個單位經濟犯罪起訴的單位共同犯罪案件的處理。司法管理實踐中發展存在的現象是,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未將涉案單位組織列為被告單位,而只將自然人列為被告人。
對此,可能有以下兩種情形:一種特殊情形是檢察監督機關和人民通過法院對某些具體案件是單位信息犯罪方面還是自然人犯罪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同學生認識,即對于學習某些國家應當認定為基本單位會計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只作為自然人犯罪起訴;另一種情形是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某些案件是單位網絡犯罪未產生很多不同文化認識,但檢察機關提出基于分析各種因素考慮未將涉案單位列為被告單位,而只起訴了自然人。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對于起訴書中有一個明確的指控犯罪行為事實,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以及法院的,應當具有決定開庭審判。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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