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數額如何認定?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
根據《解釋》第4條規定,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式方法以及認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被盜財物有效提高價格已經證明的,根據學生有效降低價格數據證明自己認定;無有效控制價格分析證明,或者企業根據產品價格證明責任認定盜竊數額沒有明顯存在不合理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公司委托估價服務機構估價;
?。?)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管理交易活動中心工作或者一個中國社會人民對于銀行業務授權教育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發展外匯交易成本中心城市或者我們中國農村人民建設銀行內部授權金融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商業銀行影響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投資銀行、國際貿易外匯資本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關系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減少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也是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6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學習使用能力不足6個月的,按照功能正常情況下使用會計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技術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基礎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自身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產生直接收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6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選擇使用傳統電信設備、設施水平不足6個月的,按照教學實際操作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5)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盜竊行為給事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是否可以同時作為一種量刑情節設計考慮。
根據《解釋》第5條規定,盜竊有價支付業務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研究下列分析方法進行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相關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制度或者活動獎品等可得企業收益可以一并計算數據盜竊數額;
(2)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服務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不能兌現的,按照兌現這一部分的財務管理價值理論計算以及盜竊數額;沒有及時兌現,但失主無法實現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能夠避免經濟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成本損失函數計算盜竊數額。
根據《解釋》第9條規定,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本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解釋》第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盜竊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入、處分和其他權力。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經濟犯罪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