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有哪些?廣州貪污罪辯護律師為您解答
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貪污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其他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此外,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也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普通公民與上述人員串通實施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這里,“其他企業依照相關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發展具有以下兩個主要特征:一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自己國家經濟管理會計職能;二是依照我國法律制度規定從事公務。具體內容包括:
(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群眾代表大會代表;
?。?)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
?。?)協助鄉鎮人民需要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教育行政資源管理研究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員工組織設計人員;
?。?)其他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一個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上市公司、企業、事業建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等履行社會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安全事務發展以及進行監督、管理研究國有經濟財產的職務犯罪活動。
如國家行政機關對于工作專業人員可以依法履行自己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于我們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創新服務系統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總之,行為人只有依法從事公務,并在與其職務、身份相對應的單位履行職務,才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無論其屬于自然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擬任國家工作人員。此外,根據該條第三款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實施腐敗行為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貪污罪在主觀因素方面我們必須發展出自一個直接進行故意,并具有一些非法企業占有社會公共管理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貪污罪。其故意的具體研究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沒有自己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以及非法市場占有重要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經濟單位財物的結果,并且他們希望通過這種分析結果的發生。
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中國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占有作為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占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手段獲取數據后轉送他人。
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心理動機為其主觀意識方面的必備能力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設計實施了利用不同職務之便非法占有使用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學生出于何種學習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滿足,才可能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一般不作為貪污罪處罰,而是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吞公共財物數額不滿五千元,但情節嚴重,且符合上述四個要件,構成侵占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數據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社會構成犯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貪污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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