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上海職務犯罪律師講解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
玩忽職守罪所要求的危害結果是行為人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997年刑法頒布前,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定,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工作人員,1997年刑法規定的玩忽職守的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因此,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玩忽職守不再構成玩忽職守罪。 根據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二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因重大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并認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
根據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履行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各級軍事機關中履行公務的人員。
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組織中執行公務的人,或者在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執行公務的人,或者在國家機關中履行公務的人,雖不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但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鄉級以上機關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機關的公務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由于我國刑法沒有對玩忽職守罪作出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玩忽職守罪有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過失是玩忽職守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玩忽職守罪一般是過失犯罪,也可能是故意犯罪。 有些被明確定義為疏忽或間接意圖。 第一,可以說是傳統的觀點,并見于司法文書中。
如198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正確認定和處理瀆職罪的若干意見(試行)》、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觀過失。 認為玩忽職守罪為過失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行為人不重視自己的職責,不負責任,但不作為。 其后果并非有意的。
認為玩忽職守罪為過失或故意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從刑法原玩忽職守罪的角度來看,沒有完全排除構成玩忽職守的情節。 在修訂《刑法典》之前,關于1979年《刑法典》第18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和故意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問題,1997年《刑法》將濫用職權作為一項罪行單獨定義,這一行為在實踐中十分突出。然而,由于故意不履行職務的行為尚未單獨界定為犯罪,故而故意不履行職務的行為仍屬于玩忽職守罪的范疇。其次,有的著作認為,“失職”一詞包含故意內容。 “玩”是指故意玩,胡干是指故意玩;“胡”是指過失,過失。因此,就文學意義而言,玩忽職守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類。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玩忽職守罪是違反國家權力行使有關規定或要求的行為,實施該罪必然會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是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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