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據證明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違反財經紀律等行為時應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只是一般貪污行為。與一般貪污行為相比較而言,職務犯罪更為嚴重,而且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損害程度。在量刑上對犯罪情節輕微、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積極退贓等酌定從輕情節進行處罰。刑罰具有懲罰性和教育功能,而且與行政處罰有著直接聯系和影響。
1、處罰有多種方式,包括給予行政處分,沒收財產、罰金或沒收財產;
剝奪政治權利或其他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剝奪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國家公職人員在其職位上被剝奪的基本權利稱為“職務權利”,是國家機關職務與義務、權力與義務的統一。這一權利是對個人權利的限制,是一種義務式的限制,同時也具有人身性,是個人應盡的義務。
它不僅是權力部門對國家公職人員行使職權的限制,而且也包括了其他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產生和受到處罰而產生或受到處罰后產生和受到處罰的權利。根據我國刑法第38條有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與其他普通犯罪一樣不具有法定情節和法定從輕情節的除外。
2、處罰一般適用數罪并罰,但對多個罪名采取“數罪并罰”;
刑法第368條規定,“依照本法第368條的規定判處刑罰的,應當數罪并罰?!睂τ谪澪圩?、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數罪之“數罪”即指三個以上犯罪。三個以上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有四個以上的主犯,而且四個主犯均有嚴重作案罪行。如果把貪污受賄罪與貪污罪聯系起來考慮的話,貪污罪主要包括貪污公款罪與貪污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數額較大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行為與國家財政收入的多項數額不大或數額巨大。
3、適用刑罰一般要考慮行為人的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及積極退贓等酌定從輕情節。
根據《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在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的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內“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
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后果,可以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免除處罰。如果行為人確實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并且能夠積極退贓或賠償損失的,應當根據其犯罪的情節按照《刑法》規定作出量刑決定,不受刑罰處罰。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時實行的是雙罰制,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