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中止如何認定?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來講講
搶劫罪以開端實行手法行為即為動手。需求注重的是,當代刑法只將行為作為處罰對象,反對思想歸罪的做法。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搶劫罪休止形狀的認定中應該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動手與否的認定。
未動手的,大概組成犯法準備或許準備停止;曾經動手的,大概組成犯法得逞或許實施未了停止、實施完畢停止。搶劫罪以開端實行手法行為即為動手。需求注重的是,當代刑法只將行為作為處罰對象,反對思想歸罪的做法,也否定介于思想與行為二者之間的犯意表示(將內在的犯罪意圖外化出來)的可罰性。但針對共同犯罪的較大危害性,現代各國刑法理論與實踐較為普遍地承認“謀議”的行為性,“謀議”是一種特殊性質的預備行為,也是共同犯罪行為的特殊形態。部分行為人只參與搶劫罪的謀議,但未參與實施搶劫罪的實行行為的,也應當以搶劫罪的共同犯罪論處,而不能認為其沒有實施共同犯罪行為而不以犯罪論處。
2.犯法既遂與得逞的界限。
搶劫罪包括基礎構成和加重構成兩個量刑幅度:
(1)基礎組成之既遂與得逞的區別。搶劫罪侵占的是龐雜客體,既侵占財富權力又侵占人身權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看法》第10條的劃定,具有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因而,在不具備《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加重情節的案件中,如果行為人既未劫取財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應當按照未遂犯的處理原則在第一量刑檔次內處刑。
?。?)加劇組成之既遂與得逞的區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看法》第10條的劃定,在《刑法》第263條劃定的八種加劇情節中的第五種“擄掠致人輕傷、殞命的”是效果加劇情節,不存在既遂與得逞的區別,但其余七種加劇情節都大概存在既遂、得逞題目,此中屬擄掠得逞的,應該根據未遂犯的處置原則在第二量刑品位內處刑。這七種加劇情節中,除“擄掠數額偉大”的得逞比擬非凡外,其余加劇情節的擄掠得逞是指,盡管擁有“人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與“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等加重情節,但既未劫取財物,也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后果。當然,導致未遂的具體原因很多,可以是搶劫行為未能完成就被制服,也可以是行為人沒有可以劫取的財物,等等。而“搶劫數額大”這一加重情節的未遂,是指行為人以數額巨大的特定財物為搶劫對象,但既未劫取數額巨大的財物包括未劫取到任何財物和所劫取的財物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也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后果。
3.配合犯罪的停止形態。
搶劫罪的配合犯法的休止形狀擁有許多與單小我私家的搶劫罪的休止形狀分歧的特性。這是一個龐雜的題目,我國刑法立法沒有做出劃定。配合犯法的休止形狀能夠分為如下兩種情形:
(1)無部分人停止犯法行為的情形。在這類情況下,假如配合犯功臣各自實行的行為所達到的犯法階段分歧的,以離既遂比來者的犯法休止形狀作為全部共監犯的休止形狀。比方,甲、乙兩人商定次日早下來丙的家中實行擄掠,甲在次日早上照顧兇器進入小區大門時因為蹤跡可疑被保安盤查并操縱移送派出所,乙則定時前去丙家,但在實行暴力要挾后被丙及聞訊趕來的街坊抓獲。在該案中,甲的行為停留在準備階段,乙的行為達到實施行為階段,乙的行為離既遂更近。于是,甲乙兩人均應認定為搶劫罪的得逞,而不克不及獨自將甲認定為犯法準備。
?。?)有部分人停止犯法行為的情形。全部犯功臣殺青同等廢棄犯法或許阻攔犯法結果發生的,自然全體構成犯罪中止,這種簡單的情形無需討論,需要討論的是只有部分人中止而其他人不中止的情況。有部分人中止犯罪行為可以再具體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簡單的共同犯罪,即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參與實行的共同犯罪。部分共同犯罪人基于己意放棄犯罪,且阻止其他共犯人實施犯罪(如以武力制伏或者報警阻止),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這部分共犯人構成犯罪止,其他人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梢?,在部分共犯人的犯罪中止成立條件之外,共同犯罪之犯罪中止的成立還需附加其他條件,即不但必須本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本人所實施的行為可能導致的犯罪結果的發生,還必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的發生。第二,復雜的共同犯罪,即存在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分工的共同犯罪。對于復雜的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而言,其本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就可以構成犯罪中止,非實行犯(教唆犯或者幫助犯)構成犯罪預備或者犯罪未遂;而對于復雜的共同犯罪中的非實行犯而言,其不僅要向實行犯撤回教唆或者幫助,而且要阻止實行犯繼續實施犯罪或者防止其犯罪結果的發生才可以構成犯罪中止,實行犯構成犯罪預備或者犯罪未遂。
4.關于盡管為停止犯法作出了誠摯的起勁但未能阻攔犯法的連續實施或未能避免效果產生的共監犯如何處置?這類情形不符合犯法停止的成立前提,按犯法既遂處置也無益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為一般而言,脫離共犯關系的條件為:本人放棄共同犯罪的故意;本人終止自己的行為;為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為或防止結果的發生作出了努力;在某些場合應當讓其他行為人知道自己脫離了共犯關系??梢?,脫離共犯關系是主觀脫離與客觀脫離的結合。在我國《刑法》條件下,可以按照犯罪既遂認定,但在量刑應予以從寬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假如介入實行掠奪的部分行為人明確地請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攜帶兇器,其他人表面上答應,但在實行之時仍然偷偷攜帶兇器的,攜帶兇器者以搶劫論罪處,其他人以搶奪罪論處。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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