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職務犯罪律師:挪用公款要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于調用其余較為首要的公款,在量刑時也應該酌情從重懲罰。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法》第384條劃定:“國度事情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舉行非法舉止的,或許調用公款數額較大、舉行營利舉止的,或許調用 公款數額較大、跨越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說明》第3條指出,“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數額較大、舉行營利舉止的,或許‘數額較大、跨越三個月未還的’,以調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終點,以調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偉大’的終點。調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調用公款數額偉大,或許數額雖未達到偉大,但調用公款手法卑劣;屢次調用公款;因調用公款嚴重影響出產、謀劃,造成嚴重喪失等情況。
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舉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在對調用公款案件量刑時,不但要思量挪用金額,還應考慮其他情節:
(1)被調用公款的性質。假如調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布施款物歸小我私家應用的,則屬于法定從重懲罰的情節。關于調用其余較為首要的公款,在量刑時也應該酌情從重懲罰。比方,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妨礙防備、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指出,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歸個人使用,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調用公款的時候長短。調用公款時候的長短,在很大水平上標志著其傷害水平的大小。挪用公款時間越長的,處刑越重;挪用公款時間越短,處刑越輕。
?。?)調用公款的用處。調用公款的用處不但影響科罪,也影響量刑。調用公款舉行非法舉止的,因非法舉止性子分歧,社會危害性也不同。挪用公款進行一般使用的,因用途不同,也反映出人身危險性不同。因此,挪用公款的用途也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
?。?)調用公款造成的前因。調用公款給國度、社會和單元造成其他損失的,損害程度越重,處刑也越重。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調用公款的用處不但影響科罪,也影響量刑。調用公款舉行非法舉止的,因非法舉止性子分歧,社會危害性也不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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