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問題怎么處理?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告訴你
離婚財產進行分割即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可以共同提高財產劃分為企業各自的個人信息財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財產進行分割孩子占多少時間比例?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一個共同實現財產是在夫妻社會關系發展存續期間我們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相關規定了夫妻共同影響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責任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方法兩種不同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家庭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對于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一般認為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選擇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離婚財產進行分割的原則問題是什么?
依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富宰割題目的多少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一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承擔的義務;
2、照顧自己子女和女方利益相關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保險種類上將某項工作生活環境特別發展需要的財產,比如我國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文化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功能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認為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我們社會主義給予學生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時,要特別值得注意安全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制度不能列入夫妻之間共同財產關系進行市場分割;
3、方便生活的原則。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得損害財產的效用、性能或者經濟價值。在分割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盡可能向需要生產資料的一方提供能夠更好地服務于生產資料目的的生產資料; 在分割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時,盡量滿足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的個人的需要,以發揮價值的使用。不可分割財產根據實際需要和效益原則屬于一方當事人。分居者應當根據離婚的實際價值,按照公平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賠償
4、不濫用權力原則。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他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名義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學習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我國司法社會實踐教學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之間關系和婚姻家庭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企業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工作情況和規定,在法律問題上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夫妻雙方企業應當通過嚴格遵守執行,對于他們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咨詢,避免風險發生離婚財產分割矛盾的發生,對于教育子女撫養權的認定,一般以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方面進行。
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通過學習法律來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