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犯罪律師:非法提供個人信息構成什么罪?
接受他人財產,提供公民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個人信息的行為,顯然既符合受賄罪(或受賄罪),又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行為人將本單位在履行社會職責或者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發展過程中可以獲得的公民對于個人數據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才構成犯罪。
可見,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濫用公權力(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以及實施)或者濫用單位賦予的職務便利(其他單位會計工作專業人員實施)。
這涉及一個非常重要的刑法難題-犯罪數的認定。 接受他人財產,提供公民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個人信息的行為,顯然既符合受賄罪(或受賄罪),又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在這方面,應將若干犯罪認定為犯罪,站在不同刑法理論立場上,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如果從法律、法規的一致性觀點出發,應當認為受賄罪包括對受賄罪行為的整體評價,應當選擇較為全面的受賄罪定罪量刑標準。 如果以想象競合的觀點為基礎,則應將行為人視為僅有一項行為,并根據重罪處罰原則,對受賄罪(或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定罪量刑。
如果從犯罪構成要件進行深入分析,在實踐中可能會有許多觀點支持數罪并罰定性觀點,即本罪與受賄罪存在一定的規范性交叉, 每一罪都有獨立的構成要件,行為人符合兩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數罪并罰。
上述罪數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至今尚未得到充分解決。在新法的制定過程中,明確瀆職與賄賂的關系,是減少此類糾紛、消除實踐中確定犯罪數額障礙的合理途徑。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的規定,利用職務便利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反職務要求,顯然是瀆職行為。
在瀆職罪的基礎上,有必要增加一款,明確瀆職、受賄罪應當結合多種罪名予以處罰。如果將這種行為定性為受賄罪,則會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很大程度上變得空洞,使其失去規范制定的必要性,導致立法資源的浪費。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利用職務便利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反職務要求,顯然是瀆職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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