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暴力犯罪律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是剝奪他人的生命。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謀殺罪之間的界限;
一般來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殺人罪是容易區分的,因為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和侵犯的對象上有明顯的區別。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導致他人死亡,那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殺人罪就不好區分了。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企業實施網絡暴力進行干涉他人對于婚姻可以自由地過程中,過失地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問題干涉中國婚姻生活自由,造成學習他人產生自殺死亡的,由于經濟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就是自由,所以,這種發展情況仍屬于家庭暴力干涉婚姻市場自由罪,而不應定故意殺人罪?!缎谭ā返?57條第2款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專門管理規定了較高的量刑幅度。
然而,必須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的被害人自殺行為。 應認真查明“暴力干涉”與“自殺”是否存在犯罪因果關系。 如果暴力不嚴重,由于被干預人心胸狹窄、一時難以想象、易受傷害、悲觀失望、輕度自殺,不構成本罪,另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應導致被害人的量刑范圍死亡。
2.如果犯罪人故意以故意殺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為主觀殺人意圖使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而故意殺害受害人,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在這種情況下,犯罪者應被定罪和謀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受害人死亡原因,是指行兇者對受害人進行捆綁、吊死、不吃、不喝、不休息等手段,導致受害人無法忍受自殺,或長期遭受身心健康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如果施暴者在實施暴力時并無非法剝奪受害者生命的意圖,只是希望受害者放棄其自由婚姻,但沒有考慮造成受害者死亡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考慮施暴者的主觀目的和暴力手段。如果殺害和傷害行為是直接通過殺害和傷害工具進行的,不論受害者的生死,并造成受害者的嚴重傷害或死亡,則不視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導致受害者死亡,犯罪者應被判定故意傷害或謀殺罪并受到懲罰。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暴力進行干涉中國婚姻可以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應從主觀因素方面來區分。如果一個行為人出于干涉我國婚姻生活自由的故意而對被害人通過使用網絡暴力,并過失地造成影響被害人自己身體健康傷害的,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沒有自由罪。如果家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傷或者重傷致死的,則又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包括企業故意傷害致死)定罪量刑。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下,往往有施暴者對受害者實施暴力的強迫強奸現象。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強奸罪,都應區別于主觀故意和侵犯對象。 根據主觀故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奸罪的主觀故意是強迫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 從侵犯對象來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體是對方的婚姻自由權利,強奸的客體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權利。 為了實現與被謀殺婦女強迫婚姻的目的,使用暴力強迫與被謀殺婦女性交應定義為強奸。 這種行為雖然侵犯了被謀殺婦女的婚姻自由,但主要侵犯了被謀殺婦女不可侵犯的權利,行為人具有明顯的強奸意圖。 因此,此類行為構成強奸罪,不應界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殊形態。
本罪在本質上就是屬于舉動犯,行為人只要企業實施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便構成本罪的既遂。但是,在具體的司法社會實踐中,需要我們考慮網絡暴力的程度,如果家庭暴力文化程度輕微,則宜按照時間一般違法問題行為數據處理,不認為是犯罪。
在犯罪數量方面,故意傷害、殺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應當按照想象競合原則處以重罪,即襲擊、謀殺。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暴力進行干涉中國婚姻可以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應從主觀因素方面來區分。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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