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聚眾斗毆?上海暴力犯罪律師告訴你控制住自己!
引起爭吵、鬧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鬧事、隨意毆打、追趕、攔截、侮辱他人、強行要求或者任意破壞、占用公私財物、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惡劣或者嚴重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尋釁滋事罪的由來
尋釁滋事以及行為在1979年《刑法》和單行進行刑法均沒有一個單獨規定為網絡犯罪,但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包含有尋釁滋事或者行為。作為我國刑法理論學界目前公認的“口袋罪”,在司法社會實踐中,流氓罪的認定問題具有影響很大的隨意性。
為此,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流氓罪進行了分析分解,在取消流氓罪罪名的同時,在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企業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刑法)確定具體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罪名。
傳授犯罪研究方法罪,是指利用自然語言、文字、動作、網絡技術及其他各種教學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分析方法的行為。
二、教法罪的淵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罪,該罪是1983年9月2日通過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罪犯的決定》(以下簡稱本章《決定》)中第一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稕Q定》第二條規定: “情節輕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鄙鲜鲆幎ㄔ?997年修改刑法時被納入刑法,這一罪名在刑法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有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成立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法律解釋[1997]第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95條規定了“傳授犯罪方法”罪。
一是聚眾斗毆國家機關犯罪對象
聚眾沖擊我們國家政府機關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發展工作生活秩序。國家機關的正常教學工作秩序,是指國家可以正常開展各項教育工作,實現中國國家機關目的的良好的外部市場環境。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破壞的就是通過這種情況良好的外部經濟環境,進而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從整體上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經營管理實踐活動。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所謂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為行使其職能而設立的各種機構,是專門行使國家權力和國家管理職能的組織。國家機關按其性質可分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
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國務院及其部、委、辦、直屬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省、縣人民政府在一些地方派出的工作機構;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行政機關。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國家機關不包括外國駐華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國家機關的正常教學工作秩序,是指國家可以正常開展各項教育工作,實現中國國家機關目的的良好的外部市場環境。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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