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以暴力為手段,對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利造成侵害,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并造成一定社會危害后果的行為。暴力犯罪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暴力行為。暴力犯罪并不存在于任何形式、任何情況下,包括普通犯罪集團。今天我們就來為您講解一下這個問題。
一、“殺人放火”等行為,其犯罪行為是屬于刑法上所規定的故意犯罪。
根據《刑法》第115條規定,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該法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而不是“故意殺人放火”不包括“放火”的情形。對于放火來說,需要具備“四個條件”,即
(1)有明確的放火動機;
(2)具有放火行為;
(3)具有放火的危險性;
(4)具有放火行為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故意殺人、放火、故意傷害三種案件中,“殺人放火”不屬于情節惡劣情形,即使實施了“放火燃燒財物”或者“放火致人重傷、死亡”這種行為危害社會正常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事實。因此“殺人放火”犯罪不屬于刑法上犯罪的范疇。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刑法》第115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故意犯罪,是指違背對方意志,采用足以致其死亡的手段、方法所實施的犯罪。與故意殺人區別在于,“殺”僅限于暴力犯罪;而故意殺人的對象通常不僅僅限于一個人,而是所有的人。
二、搶劫、強奸等犯罪也屬于侵害人身秩序或財產權利行為,但并不同時具備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致人重傷以上罪的主觀要件,即構成犯罪。
例如,行為人對于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但被害人有過錯以暴力方式制止其行為反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以上的結果。此時應當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故意,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利行為具有放任態度。
同時行為人可能沒有實行過此類犯罪,但對于結果又希望或者放任的結果發生的,應當認定是故意犯罪。由于行為人已經實施了暴力行為,因此僅以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的案件也屬于刑法意義上“過失”類犯罪范疇。在此情形下需要根據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定罪量刑。
如果在故意殺人案件中采用傷害、暴力等手段致人死亡的方式直接致死,應按照刑法第264條之規定構成聚眾斗毆罪。如果采用其他方法對他人身體進行嚴重暴力性侵害行為同時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則應當按照故意傷害、過失傷害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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