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發售發票會怎樣?廣州經濟犯罪律師告訴你這樣做的后果
非法發售發票罪,是指違背發票治理劃定,非法發售各種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本罪在詳細行為體式格局上表現為非法發售種種不克不及用于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發票治理設施》的劃定,除稅務構造能夠依法出售種種發票外,其余統統發售發票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關于發售,應看成廣義的懂得,不包括行為人沒有從中圖利的轉借發票的行為。
關于名為轉借,實為非法發售的,應該按其實踐性質,認定為非法發售。關于非法購置不克不及用于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應該依據行為人購置發票的目標、用處來肯定。
行為人購置發票的目標是為了轉手倒賣的,其購置行為是倒賣發票犯法的一個環節,應該認定為非法發售(得逞);行為人購置發票的目標是為了其余非法目標,供本人應用的,不構成本錢罪,但可以組成其余行政違法或許犯法,如應用購置的發票虛報冒領,貪污公款等等。
所謂不克不及用于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相對能夠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既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又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而言的。
由于本法對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作了專門規定,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分別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
由于本法同時還規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因此,這里的發票僅指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而不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
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劃定(二)》的劃定,非法發售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普通主體。凡達到刑事義務歲數,且擁有刑事義務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構本錢罪,依本法第211條之規定,單位可以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主體。
3.主觀要件
本罪是有意犯法,只能由間接有意組成,并且一般以營利為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二、刑事責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并處或許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如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如下罰金。
2.單元犯本罪的,對單元判處罰金,并對其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非法發售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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