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哄瞞境外取款罪?深圳刑事犯罪律師帶您了解
不論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托人輾轉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為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對象。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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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哄境外取款罪,是指國度事情職員對自己數額較大的境外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
1.客體要件
瞞哄境外取款罪侵占的客體是龐雜客體,即國度的廉政軌制和國度的外匯治理軌制。我國憲法明確劃定,統統國度構造和國度事情職員必須起勁為國民辦事。是以,國度事情職員應當是遵紀遵法、清廉營私的榜樣。國度事情職員在境外的取款,應該按照國家劃定申報。某些國度事情職員置憲法和法律規定于掉臂,在涉外公務舉止中,不吝侵害國度的好處,以權謀私,舉行錢權生意業務,大肆進行貪污、受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將在國內外貪污、受賄等非法所得的贓款存入境外,隱瞞不報,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外匯的管理,使國家損失了這部分應得的外匯收入。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存款”。
所謂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存入金融機構的外幣、外幣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等。因此,這里講的“存款”,是指外匯,而不是指人民幣,因為人民幣不能在外國自由兌換。存款的來源,不論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托人輾轉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為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要件
瞞哄境外取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國度事情職員在境外按照國家劃定應該申報而瞞哄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按照國家劃定申報在境外的取款,是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以便國家對其在境外的收入進行監督。因此,隱瞞境外存款罪必須以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申報境外存款的特定義務為前提;如果沒有向國家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則不構成犯罪。
依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國民檢察院宣布執行的《對于國民檢察院間接受理備案偵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3.主體要件
瞞哄境外取款罪的主體是非法主體,即只能由國度事情職員組成。非國度事情職員的普通國民,沒有特定的申報財產責任,也沒有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所以,即使是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沒有申報的義務,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4.主觀要件
瞞哄境外取款罪在客觀上是有意,即行為人明知本人的境外取款應該申報而有意瞞哄不報。瞞哄境外取款罪是有意犯法,這類有意體現為先有在境外取款的行為,而且明知國度的申報劃定,而后故意隱瞞拒不申報。不是出于故意隱瞞,而是對國家的申報規定不明知,在主觀無過錯的情況下沒有申報的,或者由于客觀上的原因未及時申報的,都不能構成此罪。隱瞞不報境外存款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掩蓋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對國家的不信任,但無論是何種動機,都不影響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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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條第2款的劃定,犯瞞哄境外取款罪的,處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地點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瞞哄境外取款罪的主體是非法主體,即只能由國度事情職員組成。非國度事情職員的普通國民,沒有特定的申報財產責任,也沒有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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