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貪污受賄律師:貪污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侵吞、竊取、騙取是貪污罪的三種方法基本問題行為意識形態,這使我國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在行為進行形態上具有一定相似性。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貪污受賄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貪污罪與盜竊、詐騙、侵占罪的界限
侵吞、竊取、騙取是貪污罪的三種方法基本問題行為意識形態,這使我國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在行為進行形態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不同的犯罪主體。 前者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實施;后者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以實施。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前者是指以貪污、盜竊、詐騙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后者是指以盜竊、詐騙、貪污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和私人財產,其犯罪手段與犯罪人的地位、權威或地位極其方便程度無關。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侵占、盜竊、詐騙公共財物,是區分貪污罪與盜竊、詐騙、挪用公款罪的關鍵。
3.犯罪客體不同于犯罪客體。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完整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客體僅限于公共財產;而后者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貪污罪與職務對于侵占罪的界限
兩者都表明,他們利用自己的地位貪污、盜竊、詐騙或其他非法占有財產的手段。 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行為主體進行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社會工作研究人員能力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后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文化或者通過其他單位中除國家教育工作服務人員以外的其他員工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于犯罪客體。前者侵犯的是公務行為的完整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產;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或者其他單位的公共財產,包括私人公司的私有財產,包括國有和集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私有財產。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社會工作研究人員能力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貪污受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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