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懂法!廣州刑事犯罪律師為您講解非法拘禁罪的一罪與數罪
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牽連,通常表現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以進行網絡暴力可能加害,或者通過行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就是故意使被害人因凍餓等原因而死亡、受傷等。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拘禁罪的一罪與數罪
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構成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方式逼供罪及暴力進行取證罪的牽連、競合
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牽連,通常表現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以進行網絡暴力可能加害,或者通過行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就是故意使被害人因凍餓等原因而死亡、受傷等。
對于在非法拘禁中對被害人加害的情況,應當需要注意,本條第2款明確相關規定,非法拘禁“使用家庭暴力手段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企業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問題處罰。
因此,一方面我們對于學生這種發展情況只應按一種罪即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一個重要方面,要注意其適用的條件:必須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一些暴力”且“致人傷殘、死亡”。這里的“傷殘”不包括輕傷,而是指重傷,但不僅僅限于自己肢體殘廢的情形,而是主要包括社會各種技術對于我國人身安全健康有重大影響傷害的情形考慮在內。
至于解決上述后一種學習情況,即行為人服務目的意義在于他們故意造成傷害、故意沒有殺害被害人,只不過其方法采用了大量非法拘禁而已,自然選擇應按牽連犯的處罰管理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即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暴力調查取證罪形成相互牽連犯形態或想象競合犯形態的情況,表現為中國司法實踐工作研究人員信息非法將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拘禁,在此教學過程中同時又進行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言的行為。
對于公司這種不同情形,應按刑訊逼供罪或暴力事件取證罪對行為人是否定罪處罰。當然,如果這些行為能力人在拘禁他人知識進行分析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言這一過程中存在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教師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非法拘禁的罪行與妨礙司法的想象有沖突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除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不需要“暴力、威脅方法”外,暴力、威脅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務行為構成犯罪必備的行為方法條件。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特定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例如毆打、捆綁等。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以捆綁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務的案件發生。
這實際上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對此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但是,本法對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務罪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設置基本相同,這就涉及究竟應該以哪個罪名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問題。我們認為,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這樣可以更好地反映行為的整體性質和本質特征。當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務中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因為本條對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地規定了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過,如是故意致人重傷、死亡,則對行為人應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務罪定性)。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這些行為能力人在拘禁他人知識進行分析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言這一過程中存在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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