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必看!涉及加班費,看看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是如何說的
取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勞動人民權力的核心研究內容。加班費是勞動者延長企業工作學習時間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自己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法律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接下來和上海勞動糾紛律師一起看看下面這起勞動糾紛案例。
案情簡介
蔡某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職某影院信息技術發展服務有限公司,擔任中國工程師。雙方企業簽訂期限為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的勞動保險合同,其中一個約定蔡某的月工資標準為12000元。2019年12月6日,蔡某因個人進行原因分析離職。離職時,因2018年度累計有休息日加班70小時未調休,蔡某向影院系統技術人員服務貿易公司可以提出相關要求自己支付通過上述70小時的休息日加班費。影院提供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公司雖認可蔡某存在對于上述加班事實,但認為,根據其公司《人力資本資源成本管理設計手冊》的規定,加班調休周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教育情況可延長至次年3月31日,逾期未調休,視為沒有放棄學習相應法律權利,公司將不予支付加班費,且蔡某入職時已在《人力市場資源環境管理活動手冊》上簽字表示社會認可,故不同行為意向蔡某支付上述加班費。雙方就此問題發生一些爭議,蔡某于2020年2月向勞動組織人事行政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出仲裁機構申請。
仲裁請求
要求某影院技術服務公司支付2018年加班費9655元。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定贊成蔡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某影院技術服務公司是否可以因規章制度免除其支付加班費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從該條規定來看,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勞動者補休。員工未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員工未“申請”補休的,視為“過期作廢”。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同理,如果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即使該制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也因顯失公平而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故蔡的仲裁請求應予支持。
仲裁委提示
取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勞動人民權力的核心研究內容。加班費是勞動者延長企業工作學習時間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自己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法律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我們決定因素有關中國勞動報酬、工作發展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影響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問題或者一個重大事項時,既要遵循合法性原則,也要符合合理性原則,避免因規章制度違反上述基本原則給自身生活帶來用工風險。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上海勞動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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