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騙取出口退稅罪?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來講講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是一般社會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并且具有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來說不是因為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與逃稅罪的界限
兩罪同屬危害國家稅收犯罪,但在犯罪行為構成主要件方面發展有著非常顯著區別:
1.在犯罪客觀方面,偷稅罪通常是指納稅人在國內生產、銷售商品過程中,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絕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以逃避納稅。騙取出口退稅,是指行為人在商品出口中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品出口中,只有行為人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有些納稅人雖然出口商品,但卻通過低估數量、低估價格等欺詐手段騙取出口退稅。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納稅人偷逃未超過其繳納的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二)納稅人騙取的稅款超過其已繳納的稅款的,超過部分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可以適用數罪并罰。
2.在犯罪行為主體發展方面,逃稅罪是特殊教育主體,通常我們只能由納稅人(包括學生自然人和企業法人)構成,并且可以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信息必須對其所逃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是一般社會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并且具有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來說不是因為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
在主觀方面,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其犯罪目的不同。 偷稅犯罪的目的是逃避不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人的納稅義務。 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是在不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出口退稅中獲取非法利益。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用虛構一個事實問題或者進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存在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欺騙性是本罪的本質不同特征。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騙取我們國家發展出口退稅款為目的,采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搞假貨物報關公司出口騙取貨物安全出口報關單、內外勾結提供服務出口收匯單證等欺騙技術手段,非法活動組織一些虛假的出口退稅憑證,在根本未繳納稅款的情況下,從稅務管理機關或出口影響企業信息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因此,騙取出口退稅工作行為過程實質上是一種新型詐騙的行為。近些年來,詐騙犯罪的手段也是越來越多,詐騙的對象也越來越廣,如信用證詐騙、金融市場票據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騙取出口退稅等,為了能夠有效地提高懲治這些經濟犯罪心理行為,本法分別設置單獨完成規定了罪名和法定刑。
按照學生特別明確規定方面優于傳統普通法律規定的原則,凡符合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人員構成形式要件的,直接以騙取出口退稅定罪處罰,不再以一般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虛開企業增值稅進行專用電子發票罪的界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程度,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同屬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兩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首先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客觀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實施假報出口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其聯系主要表現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身是行為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實施又以行為人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為必要的環節??梢?,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牽連關系。
當行為人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數額較大時,該行為人就同時觸犯了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個罪名,但在處理時可按其中的一個重罪定罪,從重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
當然,如果行為人未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申請出口退稅,而是用于申請抵扣稅款或者非法出售,則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而應當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逃稅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中的一個重罪從重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是在不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出口退稅中獲取非法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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