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有哪些辯護技巧?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來教你
對于判斷合同詐騙罪與非罪,不能僅以客觀上是否存在金錢價值損失為判斷標準的做法,也應注重相對方的主觀交易目的,從刑法具有其謙抑性的角度,對于行為人反對給付的財物,應在一定的條件下限制使用并準確認定犯罪的成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合同詐騙罪科罪數額的規范。合同詐騙罪以犯法數額較大為其成立的需要前提。如何認定犯法數額又有幾種分歧的觀念,是一個不容易判別的問題,關于合同詐騙罪的犯法數額包括以合同標的額作為科罪數額;以行為人所騙取的財產作為科罪數額;以被訛詐人的財產侵害作為科罪數額;最后有的學者認為在犯罪既遂情況下,以行為人占有他人財物的數額或實際所得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在犯罪未遂的形態下,以行為人意圖騙取他人財物的數額為標準。上述幾種觀點均反映出其主觀惡意及社會危害性,以哪種為標準呢,合同詐騙罪辯護律師認為,判斷合同詐騙罪的定罪數額應以犯罪形態為劃分標準進行相應的認定。
?。?)犯法既遂形狀的數額認定。既遂規范的分歧,對犯法數額也會發生相應的差別。要精確認定合同詐騙罪既遂時的犯法數額,起首必須認定既遂的規范,從合同詐騙罪的刑事立法和行動性子闡發來看,第 224 條劃定的合同詐騙罪以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且非法占領,屬于獲得型犯法,所以對其傷害前因的根據,應以行為人非法占領別人財物或實踐騙取的數額科罪量刑,即獲得說。
根據合同詐騙罪的組成要件,托付財物和獲得財物在數額上是相一致的,但法律實際行動擁有復雜性,所以會涌現財產喪失數額與取得數額不一致的情況。
如被騙人實際處分財物之后,行為人騙取財物之前,因客觀原因或管理不善導致財產中間環節有損耗,使得行為人騙取財物的金額小于受害人實際交付的,此時如以取得的財產定罪量刑,則中間環節的損失金額則無人承擔,導致罪責型不相適應,而對于被欺詐人造成中間損耗的數額雖未能直接作為涉案金額,但在司法實踐中應將其作為考量的因素,所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應理解為從被害人處最后騙取財物的數額。
?。?)犯法未完成形狀涉案金額的認定。犯法準備、犯法停止與犯法得逞唯一損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性并未發生財產的實踐喪失,也不存在行為人非法獲得或非法占領財物的問題。合同詐騙罪的未完成形狀其實不存在行為人騙取財物的數額與受害人財產喪失的數額,僅存外行為人意圖騙取的數額與合同標的額。
故以犯罪人內心所追求的涉案金額用以定罪量刑,符合主客觀一致的刑法原則。行為人意圖騙取的財產最能體現主觀上占有數額的心理狀態,當有證據證明犯罪人意圖騙取他人財物時應以該數額作為合同詐騙罪的涉案金額。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只有當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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