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受賄罪律師:受賄罪中的幾個爭議點
有學者認為,鑒于以市場價格作為確定受賄罪數額的基準是不合理的,不易評估的缺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要把握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1萬元以下的成本價格。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該方法的優點是:
一是可以準確地驗證和評價,
二是可以明顯地解決較低的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受賄標準為5000元,受賄交易標準為10000元,這是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對于房屋、汽車等商品,經營者隨意出讓幾個百分點,金額可能超過5000元,如果堅持5000元的案件標準,受賄沒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就難以認定。其次,對賄賂犯罪,目前打擊的重點是大案要案,大案要案的標準是萬元,受賄交易的立案標準是萬元,同時也符合司法解釋的“控制打擊面”的原意。
“成本理論”產生的主要原因是: 國家工作人員以低于或等于成本價的方式向受托人購買商品,是明顯的低價購買; 國家工作人員向受托人出售商品,需要計算市場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在成本價差的基礎上加上兩倍以上的利潤,那么他們顯然是在高價出售。
賄賂犯罪專業辯護律師不同意這一觀點,認為交易性賄賂的金額標準不能由成本價格確定,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關于辦理賄賂案件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的“明顯低于”和“明顯高于”不是正式判決,而是實質性判決,即“低買高賣”的參考標準,明顯高于或低于市場價格,強調的是市場價格而不是成本價格,充分體現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特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供求關系的影響,成本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偏差較大,價格高于或低于成本價格并不一定意味著價格高于或低于市場價格,本文以市場體系中的行為人能夠獲得利益作為受賄罪的一個條件。
第二,“成本說”提出具有明顯低于企業或者高于中國市場進行價格方面應當以成本控制價格可以作為自己認定理論依據,其實我們就是將司法解釋中的“市場經濟價格”轉化為“成本管理價格”,國家社會工作研究人員以低于或者等于成本以及價格的方式向請托人購買一些商品的,屬于比較明顯低買;國家發展工作相關人員在成本降低價格的基礎上附加價值高于該差額2倍利潤出售商品的,屬于一種明顯高賣。
這種觀點在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得到進一步縮小了交易性賄賂的涵蓋范圍,而且在實踐中,房屋的成本價相對于銷售價往往同時還有非常大的空間。就交易型受賄而言,“明顯低于國際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不一定要低于成本價,以高于成本價但低于市場價或銷售價的價格向他人行賄的情形也是學生活在的。如果一律要求對于此類行賄必須低于成本價才能認定,那么教學實踐中學習很多產品交易型受賄將被放縱。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根據法律規定,利益也劃分在金錢、財產和財產利益的范圍內,不能局限于本條所列的賄賂形式,也不能無限期地擴大賄賂形式。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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