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通訊錄來辯護?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保姆式教學
刑事辯護律師可將通信記錄與通信號碼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比作為“幕前”與“幕后”,而將這“幕前”與“幕后”連接起來,則是刑事律師否定運用通信記錄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第一要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通信記錄的概念
所謂通訊記載,是教唆用手機、座機德律風等通信設備以及QQ、微信、電子郵件等網絡通信工具過程中留下的信息記錄。
二、通信記錄的形式
通訊記載屬于刑事訴訟法劃定的電子數據證據,在詳細的證據表現主要有三種形式:
一是話單記載。手機等通信設置裝備擺設在相互連接中會留下相應的通話記載,存儲于小我私家手機和通信運營商的數據庫中。通話清單以時候為序,將話機號碼的通信情況予以完整詳列,內容包括對方號碼、通話時間、通信時長、號碼所在地歸屬、主叫被叫等。通過話單,可以較清楚地掌握某個通信號碼的通信動態。
二是軌跡記載。通信運營商依據每一個都會的巨細分歧設立數量不等的計費基站,這些基站對本區域內舉行無線電遮蓋,與挪移德律風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手機每到一個地段就會注冊到最近的基站,所以,通信運營商很輕易就可以通過基站的位置得到手機用戶的大概位置。
三是聊談記載。短信、微信談天成為當代人們長途聊談的首要體式格局,該過程中形成地聊談記錄會以電子形式儲存下來,發送來源及時間均會得以保存。
三、刑事律師如何把握通訊記錄的質證要點
刑事辯解律師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準確審查判斷通信記錄證據:
1、刑事律師應該檢察通訊號碼的使用者是不是肯定。通訊記載反映的是通訊號碼的應用情形,它對應的是詳細的通訊號碼,如手機號、QQ號、微旌旗燈號等。盡管每一個通訊號碼普遍都綁定有特定的用戶信息,像購置手機號的身份證,然而這些信息是綁縛、流動的請求信息,而不克不及間接反應該號碼的使用者實在身份。平常生活中常常涌現這人使用彼人的手機號、此人登錄他人的QQ號等各種情況,而這些情況顯然無法通過通信記錄予以直觀判明。通信信息的發送者與接收者究竟是誰、是否系號碼用戶本人、是否存在他人使用該號碼的情況、該號碼是否一直被特定人員單獨使用等等,即通信號碼的真正使用者是否已有證據予以判明。刑事辯護律師可將通信記錄與通信號碼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比作為“幕前”與“幕后”,而將這“幕前”與“幕后”連接起來,則是刑事律師否定運用通信記錄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第一要務。
2、刑事律師應該檢察通訊記載的證據起源是不是明了。起源不清或許起源可疑的通訊記載,其真實性難以保證,于是對證據起源需求予以分外屬意。普遍而言,通訊記載來源于如下三類路子:一是原始載體;二是通信運營商;三是手藝偵察。首先要明了通訊記載來源于上述何種渠道,繼而針對分歧渠道再進行相應的詳細檢查。若來源于原始載體,則要檢察原始通信設置裝備擺設如手機、平板電腦、臺式電腦等有無扣押在案、何時從何人何處扣押、原始載體有無隨案移送、信息的提取復制是否與原始載體上的內容一致;若來源于通信運營商,則要審查何人何時提取、有無通信運營商的數據出具及內容核對說明、數據內容有無涵蓋案件相關的號碼以及時間段、有無附帶號碼的購買、注冊、申請時的原始信息等;若來源于技術偵查,則要審查技術偵查有無經過批準、是否合法正當、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有無經過保密處理等。
3、刑事律師應該檢察通訊記載的提取流動是不是實時。刑事律師在證據檢察時,要分外屬意與案情相關的通訊記載是不是已實時提取、流動在案,檢察是不是存在首要通訊記載應提取而未提取、已提取但提取不全以及偵察職員應用通信手藝破案卻沒有將通訊數據附卷等問題。如在有意殺人、販毒等案件中,要細心注意能用以印證犯法嫌疑人、同案犯或被害人等相關職員在特定時間、特定區域活動情況及聯絡情況的通信記錄是否已提取到位,若未提取的,應當在仍具備提取條件的情況下予以補正,以充實客觀性證據,使證據鏈更為完整。若涉及技術偵查措施,需要保密的,可采用單獨保密卷的方式對數據材料予以固定。而對于已扣押在案的相關手機、平板電腦等通信設備,則要審查是否已第一時間對機內存儲的通信記錄進行檢查,有無通過打印、拍照、攝像、制作數據光盤等方式對相關重要信息予以提取固定,以防止重要通信記錄證據的遺漏。
4、刑事律師應該檢察通訊記載的提取進程是不是正當。通訊記載的提取必須遵照電子數據的取證標準,以確保其起源正當、內容主觀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聯結下發《對于辦理刑事案件采集提取和檢察判別電子數據多少問題的劃定》(下稱《劃定》)對電子數據采集進程的規范性提出了詳細檢查請求。司法辦案人員應以《規定》為依據,對通信記錄提取的程序規范性開展全面、細致審查,如,收集提取通信記錄是否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通信記錄的電子數據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等等。對于取證不符合程序規范的,應要求偵查機關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并結合補正、解釋情況,予以相應處理。本文由深圳刑事律師網首發,轉載請注明出處。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取證方法要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通信記錄的電子數據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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