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前沿:深圳受賄罪律師講解受賄罪中的成本價格理論
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成本價理論和市場價格理論,根據市場價格理論,應當以市場價格作為確定受賄數額的依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還有與會者認為,這兩種觀點各有利弊,成本價格標準更容易嚴格把握,市場價格標準更符合法律原則,按照成本價格標準可以省略犯罪,但按照市場價格標準擴大攻擊范圍可能不妥。因此,應當綜合考慮兩種意見,即在確定受賄金額時,一般是根據房屋、汽車等物品受賄時的正常市場價格與實際購買價格之間的差額進行計算??紤]到房屋、汽車等貴重物品是貴重物品,降價幾個百分點就可能達到幾十甚至幾百元人民幣,如果簡單地說“以低于或高于正常價格的價格購買房屋、汽車等大型貴重物品”,只要達到受賄罪的定罪門檻,如果都是受賄罪,處罰范圍就可能過大。
成本進行價格論的理由如下:
(1)從操作技術層面發展來看,如果我們一方面國家規定低于中國市場經濟價格的可以認定為受賄,另一個重要方面又規定企業優惠價格不屬于受賄,二者相互之間是否存在具有一定的沖突和矛盾。因為一些優惠價格水平一般是低于行業市場需求價格的,如果沒有承認優惠價格不屬于受賄,實際上就架空了市場交易價格的規定,并將該條規定的關鍵點落在了什么是“優惠價格”上。
(2)從刑法規定來看,不宜將低于國際市場競爭價格,高于生活成本控制價格的部分視為“他人財物”。優惠價格提高銷售管理實際上他們就是讓利銷售,讓利銷售模式屬于一種商品買賣中常見的促銷手段,而讓利的因素是多方面對面的,對于社會每一個購買者都是一個不確定的,或者說,這種“利”只是銷售者可能無法得到的,但不是必然能夠得到的,從理論上講,不宜認定為我國刑法規定中的“他人財物”。相反,以低于生產成本銷售給購買者的這部分數額不屬于讓利銷售中的利潤主要部分,而本來就是銷售者自己的財產,屬于財物。
(3)以成本價作為評價標準便于實際操作。相關研究法律制度法規體系對于城市房地產項目價格風險評估金融機構和人員均有明確規定。房屋估價機構會根據委托人的評估教學目的和要求,根據設計不同時點,采用公開市場環境價值判斷標準評估出房屋的市場消費價格和成本降低價格。而且,所謂文化市場營銷價格肯定是在成本相對價格的基礎上學習才能算出。
?。?)從打擊面來看,以市場選擇價格理論計算過程中容易導致造成打擊面過大的不利后果。例如,在實踐中,以各種稅收優惠價格產生購買房屋的情況相當多,往往優惠零點幾個百分點,其優惠總數額就有可能不能達到萬元以上,這些優惠價格很難說是針對所有人、部分人還是個別人,如要定罪追究,打擊面可能會比較大。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根據法律規定,利益也劃分在金錢、財產和財產利益的范圍內,不能局限于本條所列的賄賂形式,也不能無限期地擴大賄賂形式。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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