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如何辨護?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告訴你
在上海國際刑事律師的辯護工作生涯中,經常面對著此罪與彼罪之間沒有界限的辯護質量問題。分辨此罪或彼罪,對于一個當事人的權益方面有著自己非常具有重大的影響。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不同經濟犯罪的量刑起點、量刑幅度和法定最高刑有著存在很大的區別,有時我們即使這些情節進行相同,因為網絡犯罪的性質和罪名以及不同,處罰也會千差萬別。
作為辯護人,當然會千方百計地希望通過被告人的案件信息能夠更加適用法律處罰力度較輕的罪名、不適用處罰較重的罪名,這就導致需要辯護人高超的理論知識水平和豐富的實踐教學經驗。比如在中國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辯護中,販毒罪和非法企業持有毒品罪,就是他們兩個學生極易產生混淆的罪名,而其中兩個部分罪名有時候就意味著國家生死區別。
在住所搜出同樣也是數量的毒品,如果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能判處五年徒刑,但是教師如果定販毒罪,就有發展可能判處死刑。根據目前我國社會刑法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變化較大的,處三年實現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情節比較嚴重的,處三年大學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達到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使用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地區毒品數量大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減少死刑;由此分析可見,販賣毒品的量刑嚴厲性,遠遠不能高于非法持有毒品。
上海國際刑事律師個人認為,持有毒品的行為我們不能只是單純地認為企業構成進行某一罪名,而應同時結合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觀故意和其行為以及綜合能力判定。
如果沒有行為人持有毒品的行為主要是為了販賣毒品,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則應當定販賣毒品罪;如果其目的不僅是為了提高自己吸食或者與他人合作共同吸食,則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當然,如何能夠準確地判斷行為人的目的,是一個公司司法會計實務中的難點,也是對刑事辯護律師制度提出的嚴峻挑戰。
根據我國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的了解,在確定學生對于傳統毒品審判管理工作時間定性量刑的諸多研究問題的重要數據文件《全國各地法院關于毒品犯罪審判監督工作發展座談會紀要》之中,最高實現人民選擇法院認可了在實踐過程中被應用廣泛使用采用的推定方法,明確政府規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從其住處、車輛中搜出的毒品,一般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
但如果確有證據充分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直接用于販賣,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網絡犯罪的,可依法定罪處罰。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應當更加客觀存在辯證地理解學習這一理論指導性文件。
推定事實,并非都是不可置疑、不能為了推翻的,辯護律師完全控制可以設計通過比較細致耐心的分析和舉證質證,推翻推定事實情況或者動搖推定事實的可靠性。
更何況,推定販毒人員自身所持有的毒品為用于販賣的毒品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販毒行為得到了確證,如果因為行為人的販毒行為主義這一最基礎教育事實還存在著諸多證據和事實上的疑點甚至出現程序瑕疵,則辯護律師完全一樣可以有效利用基于這些疑點和瑕疵,去推翻資產基礎販毒行為的可信度,從而使事實推定的邏輯思維鏈條中斷,這就是這樣所謂的“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綜上所述,持有毒品的行為我們不能只是單純地認為企業構成進行某一罪名,而應同時結合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觀故意和其行為以及綜合能力判定。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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