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與其他犯罪如何區分?聽聽深圳刑事犯罪律師怎么說
所謂誣告,是指揭發他人犯罪,但揭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或部分不符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誣告陷害罪與虛假訴訟罪
1.誣告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該條第三款規定:對于誣告、檢舉虛假信息而沒有故意誣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誣告,是指誣告他人犯罪事實的控告。所謂誣告,是指揭發他人犯罪,但揭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或部分不符的行為。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清楚地區分了誣告和誣告的性質。誣告陷害在主觀方面與誣告陷害有質的區別: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犯罪行為;后者是因為情況不明,或者片面了解,在指責中出現錯誤。因此,是否存在誣陷故意,是區分誣告陷害的最基本標志。
2.誣告他人陷害罪與一般進行誣告陷害自己行為的界限
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和塑造好人的特點。 然而,虛假指控的內容、目的和性質是不同的:虛假指控罪名是為了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而一般的虛假指控行為僅限于捏造錯誤事實。 其目的只是讓其他人受到某種行政處分。 因此,一個是犯罪,另一個是非法性質的。 對一般誣告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和后果,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二、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一個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責任追究,情節發展嚴重的行為。其與誹謗罪的共同點表現在我們都是通過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存在捏造經濟犯罪案件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對象元素不同。前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公民的名譽。
2.主觀上。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起訴; 后者的目的是詆毀他人。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后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給第三者或更多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報告。如果行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但不舉報,而是私下傳播,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
誣告他人陷害罪與報復手段陷害罪的界限
兩者都涉及框架,主要區別在于:
1.目的元素不同。前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是不同的。前者的對象是全體公民;后者針對原告、投訴者、批評者和告密者。
3.主體進行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是國家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
4.不同的行為。 前者表現為捏造事實和誣告,后者表現為濫用職權、虛張聲勢謀取私利、誣陷他人。
5.不同的目的。前者旨在對其他人提出刑事起訴; 后者則是普遍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原告、原告和批評者,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并向有關機關舉報,完全符合虛假行為罪和誣陷罪、虛假行為罪和無限期報復罪的特點。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行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但不舉報,而是私下傳播,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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