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糾紛 律師助力最終由女方撫養
上海撫養權律師以案說法,淺談子女撫養權相關法規。
【基本案情】
吳某和張某于2006年2月登記進行結婚,婚后需要雙方之間感情問題尚可,并于2007年8月生一子張小某,跟隨吳某和張某生活。
2013年9月,雙方開始分居,吳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是張某結婚后經常喝酒,打、罵吳某,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導致關系破裂。張某不承認上述事實,并表示他不同意離婚,法院一審判決不得離婚。2014年1月,張某提出離婚,吳同意離婚,但關于孩子的監護權存在很大爭議。為了贏得孩子的監護權,張某強迫孩子回到家鄉,由父母照顧,吳某不允許探望孩子。
【審理結果】
雙方的兒子張小某應由女方撫養長大,男方每月支付700元的贍養費。
【判決理由】
本案經過一審法院審理,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因在雙方分居期間,孩子跟隨男方共同生活,所以判決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后來,女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孩子由男方撫養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女方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孩子也一直是由女方與母親照顧的,男方強行將孩子帶走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請求二審法院判決孩子歸女方撫養。
男方答辯稱: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男方與女方都是醫務工作者,兒子張小某出生至今一直隨男方及其父母生活,從學走路開始,一直由爺爺奶奶照看,為了更有利于對孩子的照顧和身心成長,應由男方撫養孩子。
綜合本案來看,法院極有可能在孩子從小由祖父母帶大且現在孩子被男方搶走的情形下,根據生活習慣原則判決孩子歸男方撫養。因此在二審庭審期間,我們積極尋找各種證據,提供孩子的作業本、孩子的微博等證據,證實雙方在第一次起訴離婚至第二次起訴期間分居,在分居期間名義上孩子是跟隨男方共同生活,但實際上主要是由女方及其父母照顧孩子并陪伴孩子寫作業等,晚上再由女方的母親把孩子送回男方處。后來因為男方父母過來照顧孩子就不再讓女方及其母親去看望孩子,2014年2月底男方不顧孩子的學習成長,強行將孩子帶回了老家,且男方不讓女方看望孩子,改變了孩子的生活環境。另外,女方提交男方與其他異性的短信記錄、照片等證實男方有家庭暴力、酗酒、婚外情等情形,不適合撫養孩子。
經過開庭審理,最終二審法院對女方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如下:雙方婚生子張小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二審法院并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論述如下:本院認為,關于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應充分考慮孩子成長學習需要,此種需要不應僅是物質上的滿足,還應包括感情上的陪伴和慰藉,祖父母雖能對孩子的撫育照料加以輔助,但始終不能替代父母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的作用。本案尚在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男方)在未與上訴人(女方)協商的情況下即將婚生子張小某送往老家,使其脫離了父母的關愛,遠離其熟悉的成長學習環境,對于一個年幼的孩子來說,這樣的改變對其健康情智的形成不利。且據被上訴人(男方)自己陳述,其工作性質是正常上白班,其完全有時間和能力對已接受義務教育的張小某進行輔導、照料,但被上訴人卻未能承擔起這一責任。因此,從有利于婚生子張小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其由上訴人吳某直接撫養,被上訴人張某支付撫養費為宜。
【法律依據】
上海撫養權律師總結:對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關于子女撫養的問題,應當依照《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國家法律制度規定,從有利于提高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我們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實際情況進行妥善處理解決。在司法社會實踐中,認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時,一般應從以下幾個重要方面主要考慮:
(1)對于能夠識別他們的10歲兒童,無論是由父親還是由母親撫養,都應尋求孩子自己的同意。
(2)應考慮自己父母對于雙方的素質、對孩子的責任感、家庭教育環境、父母與子女感情影響因素等。
(3)對不能生育或者不能再婚的父母的合理要求,應當予以考慮。
(4)如果父母雙方的條件相同,原則上收入較高的一方負責撫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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