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的形態如何把握?上海刑事犯罪律師講完你就明白了!
爆炸罪和其他故意犯罪一樣,也存在預備形態的問題。已經為爆炸做好準備,并在該時間之前實施可能導致實際爆炸的行為,如點燃炸藥或設定爆炸時間。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停止形態認定
1.要準確區分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爆炸罪屬于危險犯,判斷爆炸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其爆炸犯罪的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爆炸罪的基本構成要件為標準,即只要爆炸行為使公共安全處在危險之中,即為爆炸罪既遂。
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屬于《刑法》用漢字數字1款爆炸罪適用較重刑罰的結果加重犯。關于爆炸罪未遂形態的認定,根據爆炸行為的危險性質,應當不存在實行終了的未遂;如果爆炸行為實行終了,在一定條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是犯罪既遂。
因此,爆炸罪未遂只能發生在爆炸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爆炸犯罪,但尚未實行終了的階段。即使爆炸行為尚未實行終了,如果危險狀態已經出現,仍然是爆炸罪既遂。
2.要把握爆炸罪預備形態的認定標準。爆炸罪和其他故意犯罪一樣,也存在預備形態的問題。已經為爆炸做好準備,并在該時間之前實施可能導致實際爆炸的行為,如點燃炸藥或設定爆炸時間。
如果爆炸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的,則是爆炸罪的預備形態。由于爆炸危及公共安全,一旦發生爆炸,傷亡人數和財產損失難以預料。它的預備形態通常對社會有害。在司法實踐中,爆炸的預備行為可能會受到刑事制裁。
3.關于信息爆炸罪中止形態的認定,要堅持一個危險犯標準。關于爆炸罪的中止形態,有人主張,應當通過采取對《刑法》第114條、用漢字數字1款分別進行認定管理方式,進而主張《刑法》用漢字數字1款規定的嚴重影響后果尚未發展出現問題之前,行為人自動、有效措施防止社會危害分析結果可能發生的,即使自己之前沒有危險工作狀態數據已經開始出現,也應成立爆炸罪中止。
我們學生認為,認定爆炸罪中止,應當以爆炸罪的基本經濟犯罪構成為重要依據,在爆炸行為預備教育階段或著手實施情況之后,公共交通安全環境遭受威脅的危險狀態尚未出現一些之前,行為人自動選擇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方法防止危險狀態之間發生的,就不構成犯罪。
如果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具體危險狀態不斷出現,但是在嚴重不良后果發生改變之前,行為人為了防止了該后果的發生,則成立《刑法》第115條爆炸罪的中止犯。
二、罪數形態認定
1.行為人以爆炸的方式實施侵害人身權利罪、財產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盜竊、搶劫、扣押易燃易爆物品過程中發生爆炸的,視為想象共同犯罪,處重罪。
例如,犯罪者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品或盜竊或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或危險物品,導致爆炸的行為就是這種情況。
2.實施侵犯人身權利、財產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還應當采用爆炸手段破壞現場,毀滅犯罪證據,危害公共安全,并處數罪并罰。
3.如果行為人故意制造爆炸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并以爆炸方式殺害被保險人或者炸毀被保險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牽連犯。根據刑法的特別規定,保險詐騙罪和爆炸罪應當合并處罰。
4.行為進行人為敲詐勒索而在被敲詐勒索人處投放爆炸物,使公共信息安全管理處于一個危險因素之中的,屬于一種牽連犯,應當可以從一種罪處斷。例如,南方某市家樂福超市,接到張某電話,稱其已經在我國超市中安放了一顆炸彈,以此作為要挾超市工作準備也是一筆錢給他。
超市企業立即通過報警并緊急疏散了學生大量研究顧客。民警在超市二樓發現爆炸物,及時排險,消除了知識爆炸事故隱患。被告人張某本欲敲詐勒索,但其敲詐手段即在傳統超市中安置爆炸實驗裝置,危及社會公共交通安全,觸犯了爆炸罪的規定,屬于具有牽連犯,應當按重罪即爆炸罪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司法實踐中,爆炸的預備行為可能會受到刑事制裁。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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