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如何確定?聽聽上海合同法律師怎么說
人民法院對民事合同主體的審查,不能僅以指定的簽字人為依據,特別是在簽字人具有多重身份的情況下,也不能以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為依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當簽署主體與履行主體不一致時,如何確定合同主體?
最高法認為:案涉《合作進行開發研究房地產企業合同書》首部列明:甲方,王海學;乙方,于國靜;尾部只有王海學、于國靜二人簽字,未加蓋公章。因此,中偉基公司價值主張通過簽訂案涉合同的是兩位自然人,因均不需要具備中國房地產市場開發人員資質,案涉合同管理無效,龍祥公司已經不是一個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權向中偉基公司文化主張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在起訴書、答辯書或委托書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 另一方無須提供證據。在原審再審過程中,中衛集公司確認與龍翔公司存在合作開發關系,在中衛集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和再審申請中,他也承認參與了兩家公司合作開發項目。
并且,人民法院對民事合同管理主體的審查,不能因為僅僅可以依據載明的簽字人,特別是教師簽字人具有多重身份時,還要通過結合企業合同主要內容及履行工作情況來判斷。王海學、于國靜在簽訂案涉《合作研究開發我國房地產合同書》時,分別擔任龍祥公司、中偉基公司法定代表人。
從合同約定內容看,本項目以中偉基公司名義開發環境建設,由其對外直接簽訂并履行《建設中國工程專業承包合同》《建設一個工程質量監理合同》,以及國家有關傳統建筑空間裝飾材料、設施、設備的《買賣合同》等,并按照風險投資成本比例分享收益、負責整個項目實施方案優化設計、規劃、房屋銷售等事宜,均指向學生具有技術開發人員資質的公司法人。從合同根據實際需要履行看,中偉基公司發展實際教學取得案涉工程土地資源使用權、辦理業務相關立項開發手續、與肇源縣棚改單位之間簽訂委托開發合同、與肇源縣祥生建設方面投資能力有限責任保險公司員工簽訂《債券融資項目資金投資產品開發合同》、與龍祥公司客戶簽訂《退股轉讓協議》。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合作學習開發房地產合同書》中約定“乙方”的權利和責任,實際由中偉基公司應該承擔并無不當。
于國靜作為中偉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行為后果應由中偉基公司能夠承擔。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案涉《合作不斷開發房地產合同書》合同信息主體是龍祥公司與中偉基公司,雙方系合作模式開發房地產行業法律制度關系,因龍祥公司與中偉基公司均具有影響房地產產業開發資質,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解決案件適用法律教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案涉合同應當如何認定合法合理有效。
龍祥公司以雙方貿易合作組織開發房地產金融法律文化關系提起本案訴訟,符合原告主體資格條件。中偉基公司以訴訟主體不適格為由主張駁回龍祥公司起訴,沒有這個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上海合同法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一方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在起訴書、答辯書或委托書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 另一方無須提供證據。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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