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官員受賄罪知多少?上海受賄罪律師來講講
針對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犯罪是指為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而將較大數額的財產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6條第1款規定,各締約國“應”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定為犯罪。第2款規定,各締約國“應考慮”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定為犯罪。
隨著我國加入 WTO 和國際交往的增多,我國公民和企業越來越多地參與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一些公民和企業試圖通過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僅損害我國的整體聲譽,而且對其他公民和企業形成惡性誘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社會公共管理組織官員行賄罪在犯罪行為構成上與對非國家發展工作研究人員行賄罪基本情況相同,不同之處有兩點:
(1)主觀因素方面限定于“為謀取不正當商業經濟利益”。
(2)行賄對象限定于“外國公職人員信息或者通過國際公共服務組織官員”。
1.外國公職人員
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職人員”是指外國無論是被任命還是經選舉而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以及為外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行使公共職能的任何人員。
同時,該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公職人員”的范圍包括:
?。?)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在締約國中擔任司法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
?。?)依照締約國本國法律的定義和在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中的適用情況,履行公共職能,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履行公共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任何其他人員;
?。?)締約國本國法律中界定為“公職人員”的任何其他人員。
由此可見,該公約的“外國公職人員”與“公職人員”范圍并不相同:“外國公職人員”比“公職人員”的范圍小,僅是“公職人員”的一部分。
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外國公職人員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外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外國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這是從職務上限定的公職人員范圍。二是外國行使公共職能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為外國,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行使公共職能的任何人員。這是從事務上限定的公職人員范圍。
這種公共機構,應該是指非營利機構,即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公營企業,也稱政府企業,是指政府可以憑借所有權、控股權或者管理條例施加直接或間接支配性影響的企業。
公營企業是一種各國都存在的經濟成分。如美國的公營企業主要分布在科學技術研究問、基礎設施、公共產業領域等方面。從各國情況看,公營企業范圍大體應涉及6個方面: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家物資儲備企業;公共產業;基礎產業與基礎設施建設;高科技產業;軍工生產;自然壟斷部門。
2.國際公共組織官員
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條第3款,“國際公共組織官員”是指國際公務員或經此類組織授權代表組織行事的任何人。國際公務員又稱國際工作人員,是指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聘用的各類工作人員。國際公務員按職務性質一般可分為高級官員、商務官員和一般事務人員;根據職位的地域性質,可分為受限職位和非受限職位。
根據合同類型,可分為長期合同、定期合同和臨時合同。因此,“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受雇于國際組織的國際公務員。這里強調的是它的工作特點;第二,他們雖然沒有受雇于國際組織,但得到了國際組織的授權,可以代表國際組織行事。這里強調的是其權威性的特點。
(二)處罰
犯對外國公職工作人員、國際社會公共管理組織一些官員行賄罪的,處三年進行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通過以上就是十年以下有期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罪的,處罰款,并對犯罪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自愿認罪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主動自首,是指受賄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坦白自己或者親屬陪同受賄的事實。 “起訴前”是指在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之前。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國際公共組織官員”是指國際公務員或經此類組織授權代表組織行事的任何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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