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受賄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款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解釋第二款的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的行為。被告人趙某在一審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表現以及認罪態度好且無重大立功表現可以對其減輕處罰等辯護意見可以被法院采納。
一、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明確指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北景钢猩姘缚铐椣第w某主動通過他人送給被告人錢款或者收取紅包、提成等形式索賄所得;且趙某積極退贓且認罪態度較好。法院認為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現不屬于《刑法》所規定的減輕處罰的情形之一。對被告人所作的量刑建議亦不屬于法定減輕處罰幅度內可以酌定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無重大立功表現和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趙某在其職務犯罪過程中具有立功表現,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具有立功表現,故法院應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另外在辯護人所提出被告人系自首情節中,有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并退繳贓款20萬元,是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與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經查證屬實的自首與立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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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鐚嵐┦鏊痉C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并退繳贓款20萬元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是積極作用,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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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積極退繳贓款20萬元且案發前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項
?。┑桨负笕鐚嵐┦鲛k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被告人趙某在其職務犯罪過程中具有立功表現并退贓20萬元,而被告人在自首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項并退繳贓款20萬元,故法院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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