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上海某區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一案,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訴。并委托本所上海律師,進行無罪辯護。
【案件焦點】
原被告人劉某某供述:我知道公安機關找我有什么事,因為我透支信用卡沒還,我用建行的透支卡透支的,卡是6、7年前辦理的,額度是人民幣1萬元。2016年4月份我在支行透支了6、7千元,具體額度不知道,當時我有病了,用這個錢看病了,后來我分兩次還款6千元,但是還款后10天之內,我又透支了6、7千元,這次透支后我就再也沒還款。因為我妻子后來又病了,我認為這張信用卡有利息,我認可花利息,等到單位發獎金的時候在還款,我單位每年7月份發獎金,獎金用到給我媳婦治病了,我想等以后有錢再還,我后來電話號碼,單位地址換了,我也搬家了,建設銀行的人肯定找不到我,我沒有通知銀行,我也不知道需要通知銀行,我知道后就讓我弟弟還款了。
原審認為,原被告人劉某某以非占有為目的,在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后進行取現、刷卡透支消費,數額較大,并經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超過規定期限仍拒不償還,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二款的規定,應認定為惡意透支,故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后已將贓款全部返還,且在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經查被告人劉某某無前科劣跡,可對其適用緩刑。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一款(四)項、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律師觀點】
1、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劉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請辦理了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汽車卡,卡號:****,帳號:*****,開戶日期:2015年6月24日,信用額度:20000元。自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劉某某開始使用此卡消費,最后一次消費截止時間為2016年1月21日,此時被告人劉某某尚欠銀行本金10102.13元。此后,銀行五次扣劃劉某某款3286.54元沖抵部分信用卡欠款。截止2017年5月21日公安機關立案時止,被告人劉某某尚欠銀行本金6815.59元、年費200元、滯納金1346.24元、手續費84元、利息3955.59元(含利息復利572.73元、年費復利63元、滯納金復利314.42元、手續費復利24.50元),合計12401.42元。扣除銀行所收復利974.65元,尚欠銀行利息2980.94元,本息合計9796.53元。2017年8月10,劉某某還清上述全部欠款。
2、通過公訴機關提供銀行出具的被告劉某某信用卡申請表及相關手續看,被告人劉某某的信用卡“信用額度”為2萬元,也就是說此卡可“透支額度”為2萬元,而被告人劉某某自使用此卡后并沒有超過此透支額度。
3、銀行出具的相關手續中沒有約定該信用卡透支期限,銀行電話催收記錄也不能證明銀行履行了催收告知義務。
綜上所述,1、劉某透支數額在不包括福利,滯納金 手續費等發卡行收取的費用外,透支金額不足一萬元。2、劉某信用卡額度為2萬,透支不足1萬,并沒有超過規定限額或或者規定透支。3、因劉某搬家,換過電話,并沒有通知銀行,所以,銀行出具的電話催繳記錄,并不能證明銀行履行了催收告知的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劉某的行為不能定義為惡意透支。
【法院判決】
因劉某某雖然使用該信用卡透支數額較大,但不能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原審判決錯誤,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三)項、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本院(2013)農刑初字第422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無罪。
【法律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數額在l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才能認定為“惡意透支”。
上海律師:關于惡意透支: 1、兩個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表現:明知道無償還能力、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 3、惡意透支金額1-10萬 惡意透支 10-100萬 數額巨大 100萬以上數額特別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 這里的數額是不包括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的。4、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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