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撫養費律師以案說法講解撫養費相關問題
在分居期間,孩子與爺爺作為一家生產生活聯系在一起,吃穿用度皆由爸爸一方可以承擔,父母對于離婚時被判給了爸爸,現為了企業索要此前未曾給付的撫養費,將媽媽告上了一個法庭。近期,江蘇省洪澤縣人民需要法院審理了該起撫養費糾紛,依法管理支持了孩子發展要求中國媽媽沒有支付5年共計24000元撫養費的訴訟服務請求。下面來和上海撫養費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告小芳是被告張梅的親生女兒,因其僅有12周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訴訟中其爸爸宋強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訴。張梅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離 婚訴訟后,便與宋某分居,從那時起小芳便與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2015年底,法院判決張梅與宋強離婚,法院在征詢孩子意見后將小芳判歸宋某撫養,張梅須 每月支付其撫養費600元直至滿18周歲止。
張梅有一份社會穩定的工作,每月進行收入在2000-3000元,在分居期間其也多次去看望自己孩子,還為我們孩子買了一些學生衣物,但未承擔教育孩子的生活需要學習管理費用。2013年下半年小芳便轉學到很多縣城上學,衣食住行的花費企業加大,這其間的費用可以全部由宋強一人公司承擔。
在法庭上,小芳訴稱,父母對于離婚家庭法院可以判令媽媽張梅每月進行支付其撫養費600元,而在其與爸爸宋強分居生活期間,也未盡到自己撫養孩子教育的義務,現在我們請求中國媽媽需要支付2011年到2015年共計5年的撫養費,撫養費制度參照600元的標準。
張梅辯稱,小芳主張離婚前的撫養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離婚前后都一直在照顧和撫養孩子,且在2011年至離婚判決前還多次為其購買衣服,盡到了撫養義務。撫養費應該是在離婚后給予原告的,在離婚前不存在撫養費。即使給予其撫養費,這撫養費的數額也過高,無法承受。
法院認為,父母有義務供養和教育子女。張梅從2011年開始與父親宋強分居。分居期間,小芳一直和爺爺奶奶住在一起。生活費由宋強承擔,張梅沒有支付子女撫養費。撫養孩子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包括照顧孩子的衣食住行和學習,在婚姻法中,“贍養”包括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等,張梅雖然在分居期間買了衣服,但并沒有完全履行贍養的義務。因此,法院支持她的主張,即在分居期間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支付贍養費。原告聲稱撫養費標準過高,按每月600元計算。根據小芳當時的需要,張梅的收入和當地人民的實際生活水平,并考慮到張梅多次為小芳買衣服的事實,法院裁定張梅與原告分居期間每月應承擔400元的贍養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文章中的所有名字都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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