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的分割有哪些規定?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夫妻離婚勢必要對學生共同財產問題進行市場分割,但他們該如何對夫妻共同財產信息進行數據分割呢?我國企業相關國家法律對此我們是否作出了明確規定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離婚財產的分割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或者通過偽造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經濟利益相關行為的;
?。ǘ┯蟹ǘㄙ狆B義務的人患重病需要治療,對方不同意支付有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婚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得,除結果和自然增值外,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雙方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沒有父母進行出資為子女可以購買的不動產,產權信息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學生自己對于子女教育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共同財產。
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產權以子女一方的名義登記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雙方按父母各自的出資共有。
第十條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買賣房地產合同,支付個人財產預付款,向銀行借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以支付預付款一方的名義登記房地產的,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產權登記一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夫妻未就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其他有價證券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進行分割協商,或者難以按照市場價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觸及分割夫妻配合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無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且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ǘ┓蚱迌蛇吘统鲑Y額讓渡份額和讓渡價錢等事項商議同等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讓渡,但違心以一致價錢購置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前款所稱多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
在我國,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主要是在婚姻法解釋的第三部分中規定的,這部分是由上海的離婚律師為大家摘錄的以上部分,大家可以閱讀后適當參考,看看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成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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