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離婚真沒你想的那么簡單
當他們想要離婚的時間,卻發明離婚竟然比結婚難得多…… 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律師一起看看吧。
雖然相親結交曾經變得更加便捷,然而一些事業型的獨身只身男女明顯不肯意為親熱關系支出更多時候和精力,因此他們選擇與一些外在條件看起來與自己還算般配的對象草率地結婚,但是沒有用心經營婚姻,婚前又缺乏了解,夫妻雙方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感情,婚姻成了禁錮自己的牢籠。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異議第一次
許多可能是一名事業心很強的漢子,專業時候都用來加班,得空談情說愛。經不住家里再三催婚,許多多與相親工具黃蓉蓉意識兩個多月就急忙領證。婚后,許多多發明黃蓉蓉貪圖安適,兩人三觀也分歧。婚后第三個月,許多多提出離婚,黃蓉蓉不同意,并跑回河北B地老家。
無法之下,許多多一紙訴狀交至上海A法院,告狀離婚。黃蓉蓉向上海A法院提起管轄權貳言,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河北B法院審理。上海A法院審理后,作出了采納貳言的裁定,黃蓉蓉遂就這一裁定上訴至上海C中院,C中院裁定維持原裁定,A法院終究在告狀后3個月得以審理此案。
二、不同意離婚
在庭審中,黃蓉蓉暗示不同意離婚,A法院遂判決不準許兩邊離婚。根據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判駁后,判決生效6個月以后才能第二次起訴離婚。
三、異議第二次
第一次告狀離婚1年后,許多多第二次向上海A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黃蓉蓉再次向法院提起管轄權貳言,并提交了本人近一年居住在河北B地的證實。此次,A法院裁定應將案件移送至河北B地審理。案件在到河北B法院休庭時,間隔許多多第二次告狀離婚曾經過去了10個月。許多多有一套房產購于婚前,但婚后有還貸,兩邊就財產分割又產生了爭議……
終究,許多在賠償了黃蓉蓉30萬元后,終究在第三年順利離婚。
有些伴侶大概認為新鮮,為何第一次離婚時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了,第二次離婚時管轄權異議卻被支持了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劃定:
民事訴訟普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統領,但假如原告住所地與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么由常常居住地法院統領。住所地,關于個人來說,即戶籍地;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就醫除外)。
在第一次離婚時,黃蓉蓉的戶籍地與常常居住地是同一地,均在上海A地,管轄權貳言當然不成立;第二次離婚時,黃蓉蓉的戶籍地在上海,但其常常居住地是河北B地,是以管轄權而言成立,案件需移送至河北B地法院審理。
在這個耗時三年離婚案件中,“管轄權貳言程序”這個程序可謂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管轄權異議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貳言的,可在提交答辯狀時期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檢察管轄權貳言后,認定貳言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定貳言不成立的,裁定采納貳言,對于駁回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
管轄權貳言設立之初旨在于保護原告正當權益、降服處所維護主義、糾正管轄權謬誤。然而,由于關于管轄權貳言的權力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行使并無法律明確的劃定,是以實踐中,此項權利往往有被濫用的傾向。學術界對于這種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訴權持一種抨擊態度,但是管轄權異議作為民事訴訟法賦予訴訟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管轄權異議程序為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準備證據材料、應對訴訟或者其他需要拖延訴訟期間的事由提供了相對充裕的時間。
作為被告的律師,在備案之初必須向當事人懂得清晰備案統領的情形,比方原告是否有經常居住地,被告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是否沖突,是否可能發生管轄權轉移的可能性等,向當事人解釋清楚情況,分析可能存在管轄權異議的風險,慎重選擇起訴法院。
原告應用管轄權而言程序,行使自己的合法訴權,無可厚非。因此,
梳理全部管轄權貳言程序,我們會發明這個程序是異常需要但卻很花費法律資本的,在法律實踐中也常被當事人用來遲延訴訟時候,比方案例中的黃蓉蓉用來拖延離婚周期等。雖然最終也免不了離婚的結果,但是我們從這個程序也可以看出,司法程序是煩瑣且費時的,為了避免陷入費時的離婚程序,我們給您的忠告只能是——結婚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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