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被告代表的出庭問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來講講
訴訟代理人經被告人單位委托或者人民檢察院確定后,應當代表被告人單位出庭,未經法定原因和程序,不得隨意更換。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否則,違反庭審的嚴肅性,有可能造成庭審的延誤和混亂。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刑事案件時,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出庭。
《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單位的代表被告知出庭的,應當到庭,拒不到庭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傳喚他出庭。”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應進一步完善被告人訴訟代表人地位的認定問題,區分不同訴訟代表人,決定是否適用訴訟代表人地位認定問題。 研究表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在法庭上都有代表被告的法律義務,而訴訟中的其他代表的義務則比前者少。 特別是當一個單位的其他人員被人民檢察院指定為訴訟代表時,強迫他們出庭更是不合適的。
因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0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單位代表不出庭的,下列案件另行處理:訴訟代理人是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被傳喚出庭;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被告單位的另一人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確定另一訴訟代理人出庭。 "特別是:
1.訴訟代理人是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只有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人民檢察院才能另行確定訴訟代理人。實踐中,所謂正當理由可能包括以下幾種情形:訴訟代理人在審理過程中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行為極其不便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訴訟當事人無法代表被告出庭的;審判中發現訴訟代表人涉嫌其所代表的單位的犯罪或者事先知道案件情況,依法不宜繼續擔任訴訟代表人的;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代表被告人出庭。此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單位的訴訟代理人下落不明,也應當請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傳喚其出庭。
2.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相關負責人或者公司職工等其他工作人員的,不出庭的,不論我們是否可以基于社會客觀分析原因,也不論自己是否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均不得拘傳其到庭,而應當發展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被告單位的訴訟代理人下落不明,也應當請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理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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