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如何處理?上海死刑辯護律師為您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擔任刑事辯護律師以來,對各類刑事案件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部署,經驗和知識進一步積累。并對案例進行分析和歸納,從而形成對各種案例的獨特回應。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死刑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例如,在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上海的刑事律師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和理論研究,找到了切實可行的辯護方式。 在最近發生的一起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上海刑事律師成功地為當事人的無罪辯護,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大約六個月前,一位白發女子來到上海一位刑事律師的辦公室,問他是否有辦法為她的兒子辯護,她的兒子是公安局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上海刑事律師與她詳細商議后,決定接受當事人的辯護請求,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張某,并到檢察院調查查閱有關檔案。在會見被告和審查有關檔案的過程中,律師發現了以下疑問:
首先,張某和一名學生已經被另案起訴的販毒分子唐某同住,唐某在張某落網之前需要一個月我們已經被公安行政機關可以執行抓捕,辦案民警當時在張某和唐某的共同發展居住地發現了我國一些傳統毒品,并傳喚了張某協助企業調查。經過研究調查,認為張某沒有中國涉案,唐某也交代搜獲的毒品是屬于他們自己國家所有的。
不過,一個月時間之后,警方卻再次來到張某的住處問題進行數據搜查,搜獲了2克海洛因毒品,因為警方認為社會之前學習已經實現對于唐某的住所信息進行過地毯式的搜查,因此為了這次查獲的毒品應該是一種屬于張某,并非唐某所遺留的,且警方無法通過抓獲的吸毒者王某的證言,證實了張某要向其交付毒品、王某支付賭資的事實,因此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將張某執行刑事拘留。警方的說法可能存在差異明顯出現漏洞。
因為,如果要認為毒品行為屬于張某所有,必須充分證明在此前人們對于唐某所持有的毒品的搜索是徹底而全面的,但相關卷宗并未直接反映出了這一點。
不但卷宗反映出當時搜查唐某住所只進行了系統大概就是一個比較小時,而雙方之間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達一百多平方米,面積變化較大;而且警方在搜查唐某住所之后形成一個星期又分兩次來取遺漏的手提包等證物,并在發現其中發現了毒品成分。由此結果可知,警方的搜證過程管理并不十分細致、嚴密。
搜證的兩名民警,其中包括一名教師已經五十五歲,根據中華人民交通警察法的相應提高精神和司法會計實務中的做法,應當如何將其調離刑事案件偵查第一線,不再具有從事農村基層偵查取證工作,因此辯護人懷疑其是否能夠參與搜查,即使員工參與搜查,由于其年齡相對較大,勢必造成細致和全面了解程度不斷受到嚴重影響。因此,辯護律師個人認為,認定毒品屬于張某的證據能力不足。
其次,王某是一名吸毒者,也是一名目擊者,他多次反駁自己的證詞,在被捕時的最初證詞中,他沒有提到張某想賣毒品給他,也沒有提到毒品的價格。 但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的證詞稱,張某向其交付的“物品”是冰毒,藥品價格按照以往談判一致的價格。 辯護律師認為,張某的證詞前后重復,相互矛盾,不具有可信度。 既然購買了藥品,就不可能不談判一個好的藥品名稱和價格,而所謂的“一致價格”也不能有任何證據來支持它,它完全沒有根,沒有水源。 這兩名警察的證詞并不是因為他們直接觀察到張的行為,或者可以支持張的行為,而是引用了張的供詞,所以沒有證據支持。 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張某參與了販運。
第三,王作證說,張某試圖銷售的毒品是“三合一毒品”,即0.3克甲基苯丙胺,但在現場發現的確是2g 的高純度甲基苯丙胺,很明顯,王說,數量不符,如果張某真的按照非法毒品貿易的數量計算,肯定會賠錢,這顯然違背了非法毒品貿易的初衷。因此,這種事實的矛盾也可以證明張某構成了非法毒品貿易證據犯罪是不夠的。
最后,張某也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為所謂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須具有持有毒品的事實,方能成立,而張某不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實。在本案中,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所搜獲的毒品2克系被告人張某所有,不能排除該2克的毒品是販毒罪犯唐某遺留在和張某的共同居所中,并因為警方的疏忽而未被搜獲的毒品。
同時,無論是證人王某還是警方出警的兩位民警,都不能夠確認當時被告人張某身上攜帶毒品,而只是在張某居所的地上發現毒品,而發現毒品的位置是客廳,客廳是居所的公共空間,張某和唐某都能使用,且發現的位置比較隱蔽,毒品甲基苯丙胺為細小的白色晶狀物體,無論是警方還是張某,都有可能將其遺漏因而未能發現。
上海刑事律師向公訴機關提出了通過上述問題意見,公訴機關可以經過我們認真進行審查企業以后,采納了律師的大部分學生意見,對于被告人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死刑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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