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繼承權相關問題
我國《繼承法》中雖未明確劃定承繼左券軌制,但《繼承法》第31條劃定的“遺贈扶養協議”本質上便是一種承繼左券。“提早放棄有效論”的理由,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ㄒ唬┧^權力尚不可支配,遺產和繼承人尚不肯定,不克不及成為否認提前放棄繼承效力的理由
有論者覺得,廢棄承繼的意義暗示不可在承繼開端前作出是因為“唯獨承繼開端后,繼承人才有大概操縱繼承權”。如前文所述,繼承人的局限、遺產的組成,直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真正肯定,在此以前都存在變遷的大概,這誠然精確,但這其實不阻礙我們假設遺產和承繼人在將來特定時點得以肯定,并將之作為廢棄承繼的民事法律行動的見效條件。繼承權是法律地位而非權利,從權利屬性論證放棄效力,方向恐有偏差。試想,訂立遺囑也是一種附期限、附條件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同樣是被繼承人死亡,所附條件包括當時有可供繼承的遺產、該繼承人仍在世。在訂立遺囑時,將來的遺產范圍、繼承人也是不確定的。同為民事法律行,我們不會因遺產和繼承人尚不確定而質疑自然人訂立遺囑的效力,同理,業無理由質疑繼承人提前放棄繼承的效力。
?。ǘ┑仲嚒疤嵩鐝U棄繼承”有效不會損害代位繼承人的利益
有判決書覺得提早廢棄繼承會致使代位繼承人損失繼承權,侵害代位繼承人的好處。代位繼承人損失繼承權的劃定見于《繼承法看法》第28條,前提是繼承人損失繼承權,繼承人損失繼承權的情況見于《繼承法》第7條,不包括放棄繼承的情形。因此,繼承人提前放棄繼承依法并不導致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套用前述“附時日、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動”理論,能夠圓滿說明這一問。代位承繼的條件是長輩嫡系血親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去世,在承繼產生時,其所附的“放棄人當時是繼承人”之條件因該人已先于被繼承人去世而未能成就,該行為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代位繼承人則依法直接成為法定繼承人利益絲毫沒有受到損害。
綜上,根據附前提、附時日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承認提前放棄繼承有效,無損于代位繼承人的利益。
(三)以協議方式做出的廢棄承繼意義表示,如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根據誠信原則,應予以尊重和保護
理想生活中,不少當事人以《養活協議》、《養老送終協議》、《家庭外部商定》等體式格局在被繼承人生前做出廢棄承繼的意義暗示。此中,被繼承人介入簽訂的,可稱為承繼左券。楊立新傳授認為,繼承契約“是被繼承人與對方訂立的關于繼承或遺贈的協議,繼承契約訂約的相對人雖可為任何人,但以法定繼承人為常見,受益人也不限于訂約的相對人,可以為第三人”。另有被繼承人并非協議當事人、由各繼承人簽署的關于未來繼承安排的協議,亦十分常見。
另外,《繼承法》第21條劃定“遺囑承繼或許遺附贈有責任的,繼承人或許受遺贈人應該執行責任”,其寄義是遺囑承繼或許遺贈能夠負責任,繼承人或許受遺贈人假如接收所負責任并履行責任,則有權根據遺囑或許遺贈內容獲得遺產,反之則弗成。照此懂得,這也是一種承繼左券。
可見,承繼契約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非但沒有被禁止反而多處有所體現。此類協議往往對老人將來的生養死葬、遺產處理作出一攬子安排,部分當事人放棄繼承、部分當事人多得遺產,也都隱含著利益交換、親情倫理的權衡考量。
沒有無緣無故的放棄,也沒有無緣無故的多得。對于這樣的協議,尤其是其中一部分當事人為家庭做出較多貢獻或者已經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只要協議本身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當事人通過放棄繼承逃避法定義務等情形根據誠信原則亦應予以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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