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股份爭取更多財產!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黃女士系德裔華人,曾長期發展居住、生活在一個德國柏林,曾有過這樣一段關于婚姻,并育有一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蘇先生是作為我國國內某高校的教授,1998年因前往柏林大學講學而結識黃女士,蘇先生也曾有過自己一段對于婚姻,并育有一子。自1998年至2003年,蘇先生可以一直向黃女士示愛,最終打動了黃女士。2004年初,黃女士沒有放棄學習德國環境優渥的工作、醫療技術條件,與蘇先生回中國。
2004年5月,蘇先生與黃女士在上海公司領取結婚證,并定居在上海?;楹?,因雙方進行性格存在不合,黃女士選擇回到我們上海后工作、生活需要面臨風險較大經濟困難,雙方發生爭吵過程中不斷。2006年12月,蘇先生搬離雙方共同居所,分居制度至今。
2013年12月,黃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蘇先生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004年3月,上海某醫療器械公司(以下簡稱“LP公司”)增資擴股,投資總額6250萬元,注冊資本5000萬元。蘇先生以專利技術出資64萬元成為股東,股本比例1.28%。
后來LP公司歷經數次增資、并購、重組,并于2009年9月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蘇先生持股3,836,150股,持股比例變更為0.945%。
上市后,LP公司向股東發派現金支付股利及分紅轉股,蘇先生也曾拋售中國部分企業股票。截至2014年11月,蘇先生尚持有345萬股,總計可以獲得發展股份進行分紅及轉讓技術股份經營所得11320.6536萬元。
在此期間,蘇先生沒有通過二級市場購買股票進行股票交易,而是在研究所工作。
此外,法院還發現,黃女士名下有超過10萬筆存款。
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經過兩年漫長的審理,法院作為最終可以認定蘇先生對于現在企業持有的LP公司通過股票、婚前投資LP公司所獲得的股東分紅能力以及技術轉讓股份所得收益,均系蘇先生婚前投資所產生的增值服務收益,蘇先生在婚后未繼續學習投入使用或者學生進行生產經營,因此該增值收益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黃女士無權要求不能分割。
2016年1月,黃女士與我們接洽,正式委托易奕律師和楊帥律師處理此案的上訴和后續訴訟。 接受委托后,兩位律師積極策劃通過專家論證、視覺演示、主動溝通等方式推進案件進展,最終以較快的速度扭轉了案件的結果。 二審法院采納了我們的答辯意見,認定婚后的股權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并送回原審法院再審,原審法院對股權增值部分進行了估值。 黃女士被判獲得4000萬元的股票增值。
本案經判決結案,蘇先生與黃女士離婚;蘇先生在 LP 公司的股份屬于蘇先生;蘇先生應該給黃女士4000萬人民幣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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