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問題知多少?廣州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
對“繼承權”和“廢棄承繼”概念的再梳理。在接頭上述問題時,有需要明確何謂繼承權,何謂放棄繼承。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ㄒ唬├^承權是法律位置而非權利。
對于繼承權,通說覺得其擁有“二階性”的特性。以承繼產生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為邊界,以前的可稱為承繼等待權或主觀繼承權,以后的可稱為承繼既得權或客觀繼承權。承繼等待權并不是一種實踐的權力,而是基于支屬關系或許遺囑,在將來大概獲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位置。關于此種法律位置,有論者覺得可稱為“承繼冀望”。被繼承人直至臨近死亡,依然大概經由過程遺囑令法定繼承人損失獲得遺產的機遇,即便是遺囑所指定的繼承人,亦因被繼承人隨時能夠撤回遺囑而無法享有“繼承權”。同時,繼承期望不具有可讓與性與繼承性。如此不確定的法律地位,無法定型化為權利。另有觀點雖承認“唯其地位不得濫予剝奪,受有法律上的保障,亦不妨稱為權利”,但同時又指出其“不得為處分之標的,其性質甚為薄弱”。這實際上是賦予繼承期望以權利之名,而否認其權利之實。至于繼承發生時,繼承人立即、自動、瞬間成為遺產的權利人,所有權變動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完成。繼承人對此種利益既無須行使、也無從放棄,而且也不存在被他人侵害的可能性,故很難將這個瞬間的變動視為一種權利??梢?,繼承權也無法存在于繼承發生時。
?。ǘ┏欣^發生后廢棄承繼,因此否定自己的繼承人地位、拒絕繼承對其發生法律效力為內容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在承繼產生以后廢棄承繼,本質是否定本人的繼承人位置,謝絕承繼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既然是意義暗示,目標是變換承繼關系,將本身從承繼關系中抽離、讓承繼不合錯誤本人產生效力,故放棄繼承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此外,放棄繼承是對繼承地位的整體放棄,放棄的客體是繼承地位;而放棄所有權的客體是遺產,既可以是全部遺產,也可以是部分遺產。如果僅表示放棄部分遺產,說明其欲繼承其他遺產、不欲放棄繼承地位,則不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果,其仍為遺產的所有人。當繼承人唯一時,構成所有權的拋棄,當有其他繼承人時,因共同共有本部分份額,個別共有人不要求分得共有物價值,則共有物由其他共有人進行分割。
綜上,承繼發生后廢棄承繼,因此團體性地否定自己的繼承人地位、拒絕繼承自始對其發生法律效力為內容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ㄈ┏欣^發生前廢棄承繼,是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公例》第62條劃定:“民事法律行動能夠附前提,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動在吻合所附前提時見效。”而《民法總則》又整合了前述劃定,初次周全體系地劃定了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梢姡袷路尚袨槭强梢愿綏l件附期限的。繼承人在繼承發生前放棄繼承,其隱含的意義是: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留有可供繼承的遺產,且本人屆時是繼承人,則本人放棄繼承。
該行動所附時日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死亡是幸免產生的究竟,死亡的時偶爾早或晚,幸免屆至,被繼承人的死亡時是該行動的見效時日。該行動所附前提有二:一是被繼承人留有可供繼承的遺產,無遺產則無所謂繼承;二是行為人當時是繼承人,客觀上存在該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能。這兩個條件都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故是該行為的生效條件。
綜上,在承繼發生前廢棄承繼是附前提而且附時日的民事法律行為。當期限屆至、條件成就時,將產生等同于繼承發生后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
以上分析就是廣州遺產繼承律師為您整理的常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您的閱讀。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沒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通過其他的問題,請咨詢網站進行專業的律師,我們將會為您解決這些疑難問題。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