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件如何處理?廣州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講解相關法規
公安部對于對捏造學生證及銷售、應用偽造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你局《對于對捏造、銷售、應用假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罰的請示》(公法2002J4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對捏造高檔院校印章制造學生證的行為,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立案偵查。
二、對明知是捏造高檔院校印章制造的學生證而銷售的,應該以捏造奇跡單元印章罪的共犯備案偵察;對銷售捏造的學生證,尚不服刑事處罰的,應當就其明知是偽造的學生證而購買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明知是贓物而購買處罰。
法令適用指導性文件
最高國民檢察院法令政策研究室對于經由過程捏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領別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檢研發第18號)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對于經由過程捏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領別人財物的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的請示》(魯檢發研字[ 2001]第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經由過程捏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領別人財物的行為,所損害的主如果人民法院失常的審訊舉止,能夠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無關劃定作出處置,不宜以詐騙罪追查行為人的刑事義務。假如行為人捏造證據時,實行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出產、生意警用裝備罪的概念
非法出產、生意警用設備罪,是指非法出產、生意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出產、生意警用裝備罪的罪名淵源
關于非法出產、生意警用設備的行為,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不曾規定為犯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經由過程的《國民警員法》第36條劃定:“國民警員的警用標記、制式時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對立監制,會同其余無關國度構造治理,其余個人和構造不得非法創造、銷售。國民警員的警用標記、制式時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員公用,其余個人和構造不得持有和應用。違背前兩款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與上述規定相呼應,同時考慮到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1997年《刑法》增設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這一新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81條規定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罪名。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非法出產、生意警用設備罪,是指非法出產、生意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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