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產繼承有哪些規定?廣州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解答
生活中,一些父母財產比較多的家庭,在財產承繼上每每也存在不少問題,因父母一方去世所引發的兄弟姐妹之間的財產爭奪戰更是時有發生。那么,當父母一人去世,財產該如何繼承與分割?今天律師來給大家科普一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1、父母一人去世,留有遺囑的情況
父母一方去世,關于財產有本人的調配或許想法,并且留有遺囑的話,財產繼承將按照遺囑所寫內容進行分配,這樣能夠減少家庭內部矛盾,也是最為快速的繼承方式。
2、父母一人去世,留下的財產有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
假如父母一人去世,去世一方遺留的財產中觸及對方的小我私家財產部分并且已成立的情況下,對方個人財產還是歸屬于個人財產,不在繼承財產范圍內,繼承人就只能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
3、父母一人去世,留下的財產是共同財產的情況
父母一人去世,留下的財產為夫妻配合財產時,根據法律承繼劃定規矩及次第舉行承繼。《繼承法》第十條次第承繼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中法律條文中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所說的父母,包孕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以上職員為第一繼承人承繼,都可繼承父母一方去世所留下的財產繼承。如果還有其他特殊協議及約定,是協議及約定內容來進行詳細區分。
如沒有第一次第繼承人或第一次第承繼人均肯定廢棄財產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關于遺產承繼比例普遍為均勻調配,所有繼承人可進行商討自行抉擇調配比例。但需要注意的是,繼承人自身有能力卻不盡到撫養義務的,理應少分或者不能參與遺產分配。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以上分析就是廣州遺產繼承律師為您整理的常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您的閱讀。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沒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通過其他的問題,請咨詢網站進行專業的律師,我們將會為您解決這些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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