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規定夫妻財產?廣州婚姻律師為您解答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此進行了規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一方結婚至死亡或離婚前的期間,除約定外,在這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配偶一方在其存續期間處分配偶財產,須征得配偶一方同意。
我國經濟法律制度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影響效力,如果企業雙方發展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我們沒有中國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根據2001年28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為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家庭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
如婚前以個人抵押購買的財產,即使婚后共同償還貸款,根據新婚姻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協議,在分割時將被確認為婚前個人財產。 共還部分由所有人按份額退還。 當然,物業的附加值由業主享有。 這應該是一個原則。 當然,法官也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疑難當事人的判決的所有人給予協助和賠償。 但這不是共同財產的劃分。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子女此時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購買屬于子女的房屋,而子女的配偶無權購買,則在購買前應在公證處公證,購房所需的資金將給予子女,然后有資金購房的子女屬于子女的個人所有權。但是,子女必須證明購買房屋的資金完全來自非配偶的父母的禮物。
或者父母買房時把自己當成武漢日日夜夜的產權,然后以贈與或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或者子女繼承后歸子女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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