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事務所】債務人的哪些財產不能強制
關于強制執行大家了解多少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債務人的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期限是多長今天上海律師事務所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關于法院強制執行期限的相關法律知識。
債務人的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1、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 2、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于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3、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4 、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5、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
強制執行期限是多長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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