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我們居住的房屋建設屬于自己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環境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政策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學生一次性經濟社會幫助。下面由律師事務所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您提供詳細的答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沒有收入的育種、種植業,實行有利于生產經營管理發展的離婚,并合理分割或折讓。
2.結婚后8年內,雙方修繕、裝修、拆除并建造了一方婚前擁有的原有房屋。離婚時財產權未變更的,房屋仍為所有人所有,增值部分歸對方所有,房屋所有人應當給予對方折扣補償; 擴建房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期限不限于八年。)
3.對不宜進行分割可以使用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應根據企業雙方發展住房市場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對于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學生相當于該房屋一半時間價值的補償。在雙方經濟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我們居住的房屋建設屬于自己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環境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政策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學生一次性經濟社會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文化生活學習困難”,是指依靠教師個人信息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安全無法有效維持當地居民基本工作生活質量水平。一方離婚后他們沒有住處的,屬于人民生活更加困難。離婚時,一方一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實際困難者進行分析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5.一方在離婚時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 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對方適當照顧。
6.婚前財產在結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遭到破壞、消耗或損失,如果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要求賠償,則在離婚時不予支付。
7.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一個人財產清償:
?。ㄒ唬┓蚱揸P系雙方進行約定由個人經濟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企業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ǘ┪唇泴Ψ酵?,對其無撫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給予補助。
?。ㄈ┪唇泴Ψ酵?,為自己的經營活動籌集資金,不將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的;。
?。ㄋ模蓚€人承擔的其他債務;。
8.婚前一方進行借款企業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之間共同發展債務。
9.離婚的,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所需財產而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退還財產。 如果很難確定取得財產的性質是征求還是給予的,可以將其作為禮物處理。
10.如果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沒有與家庭的共同財產分離,而其中一方要求分離,則應首先處理已查明的離婚和財產問題,目前確實難以確定的財產分割可提交雙方采取進一步行動,或在案件結案前暫停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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